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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学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平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徐德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凌晨2时27分许,被告人王XX驾驶电动四轮汽车沿平舆县城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舆县中医院门口附近时,将被害人余XX撞倒致死,后王XX驾车逃逸。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余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X、朱xx、姚XX、杨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光盘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王XX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王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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