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夺、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4年1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兰、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邢某某、赵某、赵某甲在韩某某家吸食毒品时商量去杨某某家抢夺毒品。同年9月28日晚韩某某、赵某、邢某某三人商量后由邢某某、赵某骑摩托车去杨某某家,以购买毒品为由将杨某某家的14.2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5.21克参有海洛因的小料抢走。三人在韩某某家吸食一部分后剩余的毒品由邢某某带在身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赵某、邢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明,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交谈记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两份、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及物证照片、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理化)(2014)478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