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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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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2015年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2015年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克成,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刘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郭X到平舆县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2014年3月14日,郭X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内乡县赵店乡富源养殖场担保,并给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书写一份欠款说明,允许富源养殖场欠安佑饲料有限公司款20万元。后于2014年3月14日和3月17日,郭X分两次给富源养殖场送两车饲料,价值136200元。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31日,郭X又以周口销售部的名义从安佑饲料有限公司拉走五车饲料送到富源养殖场,价值371450元。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21日,富源养殖场的袁博通过民生银行分四次汇给郭X中国农业银行卡上260000元,郭X只付给安佑饲料有限公司224220元,下余35780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郭X于2014年10月份辞去安佑饲料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职务,案发后,郭X家人积极退赔安佑饲料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安佑饲料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明理的陈述、证人袁X、袁XX、徐XX、郑X、金XX、汉XX的证明,书证:郭X2014年3月14日以担保人身份写的欠款说明、袁振永欠安佑饲料公司饲料款欠条7张、平舆县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商品销售信息7份、袁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平舆县安佑饲料有限公司证明、安佑公司关于郭X领取工资及补助表奖励办法、安佑公司刘明理的谅解书、抓获经过、郭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在担任平舆县安佑饲料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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