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7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8月1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014年8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被孙某某推出门外后,侯某某在多次喊门未开的情况下,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孙某某家中,被孙某某推出门外后,侯某某在多次喊门未开的情况下,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2015年1月11日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侯某某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