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豫法刑再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应良,延津县人,捕前任焦作宾馆经理、焦作市委副秘书长、焦作市委办公室调研员,住焦作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有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应良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应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应良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216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一、受贿事实 1、1996年10月份,南阳市淅川县个体包工头朱某为感谢李应良让其承揽焦作宾馆玻璃幕墙工程,在李应良办公室以打条方式向李行贿10万元。 2、1996年底和1997年春节前,朱某为感谢李应良让其总承包焦作宾馆康乐苑工程,在李应良办公室以打条方式两次向李行贿30万元。 3、199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应良向朱某提出需要16万元,朱某在李应良办公室以打条方式向李行贿16万元。 4、1997年下半年,朱某在得知李应良要免去其在焦作宾馆消费22万元费用后,以打条方式向李应良行贿22万元。 5、1997年六、七月份,朱某为感谢李应良让其承包工程,在办公室送给李应良1800美元。1996年12月底,被告人李应良又借女儿李某结婚购买摩托车之机,向朱某索要现金2万元。 6、庄某为感谢李应良将其调入焦作宾馆,并转为正式工,后又让其承包焦作宾馆康乐苑,并任经理,先后四次送给李应良现金3.5万元和价值8050元的海尔空调一台。 7、2001年底,焦作广安公司经理何某通过焦作市文化局原局长张某向李应良提出想开发焦作宾馆土地,李应良表示同意,后何某先后四次向李应良行贿25万元。被告人李应良在收到何某的贿赂后,利用自己担任焦作宾馆出售拆迁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积极为何某取得焦作宾馆土地开发使用权提供帮助。 8、席某系焦作城新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为感谢被告人李应良将其夫妻二人调入焦作宾馆,应李应良的要求分别在1996年和1999年被告人李应良女儿、儿子结婚时,送给李应良现金18000元和2万元。2001年席某为感谢李应良在办油站建设中的帮助,并为使李应良尽快与其算账,先后两次送给李应良14万元。 9、1994年底1995年初,珠海经济特区巨力工程公司陈某为了能承揽焦作宾馆装修工程,在李应良办公室送给李应良1万元,后李应良帮助陈某承包了焦作宾馆西楼客房装修工程。 10、1997年上半年,焦作宾馆财务部经理和某为使其儿媳任某转为焦作宾馆正式职工,通过让朱某以打条方式,取出2万元送给了李应良。2000年3月份任某调入焦作宾馆。 11、1997年春节,南京装饰联合总公司第八工程公司经理顾某为感谢李应良让其承揽到焦作宾馆装修工程,送给李应良5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朱某、和某、席某、李某甲、冯某、张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郭某、李某、刘某甲、庄某、刘某、何某、赵某、孔某、张某、王某丙、王某丁、邱某、王某戊、毋某、范某、陈某、任某、冯某甲、左某等人证言,记账凭证、借条、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及条上的说明、餐费单据、焦检技文鉴(2004)第14号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发票、机动车登记表、摩托车照片、审批表、康乐苑经营承包合同、证明、空调发票及照片、说明、通知、会议纪要、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表、申请书、报价单及效果图照片、房屋开发使用协议书、工人介绍信、焦作宾馆文件及其他相关手续、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油站收购合同及相关手续、转账支票、装修协议、工程结算,增人计划卡、审批表、介绍信、工程预算表等证据,被告人李应良供述。 二、贪污事实 1、1996年11月份,被告人李应良和朱某、庄某、毛荣凤(李应良之妻)四人去广州、温州等地出差,花费38211.5元;1997年6月,被告李应良和朱某、毛荣凤三人去广州、云南等地出差,花费23420.9元,两次出差的费用均由朱某支付。返回后,李应良将出差费用票据签字后在宾馆财务报销,共计61632.4元,用于零花。 2、1996年11月6日,被告人李应良和朱某、庄某、毛荣凤四人从郑州乘飞机飞抵广州,11月7日,李应良在佛山用焦作宾馆银行卡取现金7万元,交朱某用于购康乐苑石材等。11月9日,四人乘飞机飞抵温州考察桑拿设备,11月12日,被告人李应良在温州两次用卡取现金12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交订金,剩余2万元据为己有。11月底,被告人李应良在办公室让朱某在银行取现单上签名,并让朱某打一张借工程款15万元的借条。后李应良将三张银行取现单、15万元工程款借条交给和某在焦作宾馆财务下账。该起事实中李应良占有公款17万元。 3、1996年12月李应良、朱某、刘某来到广州,住宿在广州胜利宾馆。12月9日,刘某陪李应良到广州某银行,李应良将随身携带的一张25万元焦作宾馆银行汇票转入广州越秀区益武贸易公司,提现25万元。12月10日,李应良用银行卡提现5万元,另从卡上将10万元转入佛山英发石材厂购买材料,后因没有购买材料,厂家退给李应良10万元现金。返回焦作后,李应良让朱某打一张25万元的工程款条在焦作宾馆下账。被告人李应良通过此手段贪污公款40万元。 4、1997年7月份,李应良看中朱某老乡驾驶的一辆尼桑风度轿车,决定先由朱某买下,再由宾馆购买,并让长江从宾馆小金库中取出45万元交给李应良,再由和某按照李应良指示从焦作宾馆财务上将朱某提供的汽车发票42.5万元和入户费用报销,冲抵朱某所欠工程款40万元。被告人李应良通过此手段贪污公款45万元。 5、1997年11月份,被告人李应良让和某找朱某填写一张空白发票,在宾馆报销后处理自己需要的费用,后和某找到朱某填写一张广东省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内容为工料安装,金额7万元。后和某在李应良办公室将款交给了李应良。1997年12月份,被告人李应良又让和某找朱某填写一张空白发票,后和某让朱某填写了一张广州市商业发票,内容为购买地毯,金额15.75万元。后和某在李应良办公室将款交给了李应良。1999年8月份,李应良交给和某一张空白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修缮发票,让和某找人填写后,将钱取出来交给自己,处理5、6万元费用。后和某就让薄某填写了这张发票,内容为材料维修,金额为5.653万元。后和某在李应良办公室将款交给了李应良。经鉴定,这三张发票均系假票开支,被告人李应良非法占有公款28.403万元。 6、2000年3月份,被告人李应良指使财务部门经理和某使用三张海鲜发票在财务上报销,套取公款共计20.265万元,占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