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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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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商城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乙、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鸿、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余某乙、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1、2014年以来,在商城县余集镇境内,被告人田某某以约500元每克的价格两次分别贩卖约1克冰毒给刘某某吸食,共计2克。

2、2014年5月24日23时许,在商城县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被告人田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刘某某吸食,被商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田某某身上查获冰毒3.9克,麻古0.2克,在305房间桌子上查获现金500元,在房间床头柜里查获冰毒0.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3年底,被告人余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提供专门场所供参赌人员吸食毒品,容留许某某、田某某、花某某、谢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许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期间,另为该赌场提供专门吸食毒品的场所,容留田某某、谢某、花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花某某在商城县余集镇文桥村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黄某、“杜某某”、“东波”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以来,被告人花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黄某、谢某吸食毒品冰毒各2次。

三、开设赌场罪

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经合谋后,在商城县余集镇余某乙、唐某某家开设赌场10余天,采取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共抽头渔利三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从该赌场领取报酬。

2、2013年底,被告人余某甲在商城县余集镇金山宾馆、许某某家等地,采取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许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从该赌场领取报酬。被告人田某某在该赌场内帮助洗牌、接送参赌人员,并从该赌场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人花某某为该赌场望风,并从该赌场领取报酬。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冰毒、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田某某、许某某、花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余某乙、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田某某、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花某某、唐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开始赌场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按赌博定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某两次为刘某某代购毒品,不是贩卖;2014年5月24日,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贩卖毒品未遂,故被告人田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情形。2、赌博组织者被告人余某甲自己也参入赌博,组织赌博的时间较短,应以赌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赌博罪中系从犯,数罪并罚后,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余某甲、许某某、花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开始赌场犯罪事实认为应按赌博定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乙、唐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亦认为应按赌博罪处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1、2014年以来,在商城县余集镇境内,被告人田某某以约500元每克的价格两次分别贩卖约1克冰毒给刘某某吸食,共计2克。

2、2014年5月24日23时许,在商城县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被告人田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冰毒给刘某某吸食,被商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田某某身上查获冰毒3.9克,麻古0.2克,在305房间桌子上查获现金500元,在房间床头柜里查获冰毒0.6克。经鉴定,在余集镇金山宾馆305房间查获的毒品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毒品的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305房间被告人田某某身上查获冰毒3.9克、麻古0.2克、床头柜里0.6克冰毒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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