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SC5848号小客车沿S3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县鲇鱼山乡平塘村路段时,因操作失误将车辆驶出路外撞到路边树上,致该车乘坐人程某甲、喻某甲、洪某某、喻某乙、袁某、余某、程某乙、刘某某等八人受伤、刘某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喻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且遇情况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患尿毒症多年,每三天需要透析一次,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SC5848号小客车沿S3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城县鲇鱼山乡平塘村路段时,因操作失误将车辆驶出路外撞到路边树上,致该车乘坐人程某甲、喻某甲、洪某某、喻某乙、袁某、余某、程某乙、刘某某等八人受伤、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用其手机拨打110、120后被救护车拉至医院救治。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喻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喻某某已全额赔偿程某甲等八名伤者的经济损失,部分赔偿被害人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喻某某的主体身份。(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喻某某无前科。(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受案的经过。(4)到案及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喻某某系主动到案及案件发生经过。(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喻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所驾车辆登记情况。(6)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正常。(7)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喻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9)被告人喻某某酒精呼吸测试结果证实,对被告人喻某某进行了酒精测试。(10)商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喻某某患尿毒症的情况。(11)商城县交警大队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喻某某对被害人刘某亲属进行了赔偿。(12)收到条证实,事故中的伤者已收到被告人喻某某的赔偿款。(13)商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喻某某交通肇事造成的伤者伤情诊断情况。(14)谅解书及刘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喻某某得到被害人刘某亲属的谅解。(1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喻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3、鉴定意见:(2013)044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乘坐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11月17日下午1点半左右,其乘坐小客车从冯店街到商城县高中,坐第三排的中间,车辆行至S339线鲇鱼山乡匡店村路段时,其看见该车前方来一辆由城关往冯店方向行驶的面包车,该车左前方三、四米处还有一辆货车,那辆面包车往路中间行驶超那辆货车,该车避让这辆面包车就往右打方向,然后车失控撞到路右侧路外的大树后才停下。过一会其清醒后把车门打开从车里面出来,后面的人出来完后又去把前面人救出来。车上一共11个人,4个男的,7个女的。其认识司机,但不知道名字,四十多岁,其平时都坐他的车。副驾驶位子坐两个女孩。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两点,其从冯店新湾村坐车到商城高中上学,其坐的是姓喻的面包车,车上坐几人其记不清了,其坐在面包车的最后一排,和其坐一起的有两个男同学、一个几岁的小孩。其坐上车后就睡觉了,车撞到什么将其碰醒后就听到有人喊疼,后来有人将车的后门打开,把人拉出来,有人报了警,打了120。一会儿,救护车来把人都拉走了。副驾驶位置有一个人抱着一个小孩。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7日下午,其由冯店乘车到城关,走到半路上发生事故,其受伤住院了,是喻某某的车,车上坐有几个人其不清楚,现头脑不清醒,记不清当时坐在哪里。
(4)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其坐车由家到商城高中,走到平塘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坐的是一个姓喻的车,车上坐的有11个人,八个学生、两个小孩和驾驶员,八个学生都伤了。
(5)证人喻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商高学生,2013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在鲇鱼山乡匡店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大约2点左右,喻某某驾驶面包车在其家门口把其接走,其经常坐喻某某的车,当时车上加司机一共坐了11个人,其坐在第二排副驾驶后面的位上,面包车是沿S339线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其晕车睡着了,突然感觉面包车身晃动一下,其发现车头撞到公路右边的一棵大树上,几个同学都受伤了,事故怎么发生的其没看见。副驾驶位上坐的是喻某甲、搂着一个六、七岁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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