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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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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7月4日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7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7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受贿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12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代坤、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留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04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及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建筑商李某乙在中标罗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乙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2.3万元:(1)2005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为李某乙承建罗山县涩港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为李某乙中标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3)2011年年底,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并为李某乙计划承建罗山县土地整理大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3、2006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罗山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罗山县国土局挂牌程序中竞买土地和办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谌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0万元:(1)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谌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鼎盛公司挂牌竞买到鸿禧嘉园项目土地及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谌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鼎盛公司挂牌竞买秀水街项目土地及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

4、2006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商李某戊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8万元,为李某戊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5、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建筑商田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5万元,为田某某中标罗山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

6、2006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建筑商高某某中标罗山县潘新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6年9月份的一天,熊某某非法收受高某某为感谢熊某某给予的帮助所送人民币4.95万元。

7、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建筑商胡某某中标罗山县高店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6年阴历年底的一天,熊某某非法收受胡某某为感谢给予的帮助所送人民币2万元。

8、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罗山县国土资源局陈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15万元,为陈某某在职务晋升及工作方面提供帮助:(1)2006年阴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受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陈某某接任罗山县国土局局长提供帮助。(2)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熊某某每年春节前均非法收受陈某某为表示感谢和联系工作所送人民币2万元,计10万元。

9、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建筑商李某己中标息县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熊某某非法收受李某己为感谢所送人民币3万元。

10、2011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湖北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信阳分公司经理刘某丙为感谢所送人民币10万元:(1)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受刘某丙人民币5万元。(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受刘某丙人民币5万元。

1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王某乙为联系感情、希望其在土地整理项目方面给予关照所送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副调研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1.25万元,为他人在中标土地整理项目、职务晋升和土地挂牌出让、办证等过程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请求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熊某某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步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出书面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

被告人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是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熊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受贿行为是被动的,主观恶性小。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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