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专毕业,乡村医生,住商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开车将汪桥镇古岗村北岗组居民徐某乙撞伤。在潘某某将徐某乙送往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谎称徐某乙伤系摔伤,并串通被告人徐某甲以所在村诊所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诱导徐某乙同组的邻居作伪证,以此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11382.38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1138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徐某乙医疗补助款11382.3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徐某乙控告书、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徐某乙于2013年11月20日控告潘某某诈骗新农合医保至商城县公安局,该局于12月24日受理并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12月27日先后到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情况,12月30日二被告人被该局取保候审;12月31日该刑警大队口头传唤被告人徐某甲,并对其取保候审。
3、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无犯罪前科。
4、童某某等人的书面证明证实,徐某乙的腿伤系被告人潘某某的昌河车所撞,徐某乙被送到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5、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徐某乙住院医疗费用的档案材料证实,徐某乙于2012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期间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腿伤,徐某甲以所在村诊所名义证明该伤系摔伤,胡某某、饶某某、徐某丙、曹某某等村民予以证明,该办公室据此为徐某乙报销医疗补助款11382.38元。
6、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该办公室徐某乙医疗补助款11382.38元。
7、车辆肇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乙达成交通肇事赔偿协议,潘某某赔偿徐某乙15000元。
(二)证人证言
1、徐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8月10日中午,其骑助力车至古岗村大团树组岔路口时,被潘某某驾驶的红色昌河车撞伤腿部,潘某某等人即将其送到汪桥卫生院、信阳市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潘某某支付了治疗费用。在信阳治疗期间,潘某某从其儿媳李某某手中将其户口本、医疗本拿走,在村民胡某某、饶某某、徐某丙、曹某某证明其伤为摔伤后,潘某某的妻子徐某从新农合报销17000余元。
2、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其公公徐某乙被车撞伤腿部在信阳市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期间,潘某某从其手中拿走其家户口本和医疗合作本。
3、胡某某、饶某某、徐某丙、曹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下午,其四人在打牌时,县农合办的人调查徐某乙的伤是否是摔伤,其四人碍于邻居情面,均签名予以证实。其中曹某某证实,徐某甲事前与潘某某找其四人明示,交通事故费用不报销,要求四人向县农合办调查人员证明徐某乙的伤是摔伤。
4、王某某证言证实,徐某甲在县农合办调查徐某乙伤情的前几天就嘱咐邻居证明徐某乙的腿伤是摔伤。
5、曹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秋的一天中午,在古岗村部附近的路上,停一辆面包车,徐某乙躺在路上,腿上有血,其摩托车倒在地上,车头瘪了,潘某某说要把徐某乙送到医院治疗。
6、童某某证言证实,其接到二爹徐某甲电话,得知其三爷徐某乙被撞伤,其当天即到汪桥卫生院和信阳医院陪护徐某乙治疗腿伤,当时徐某甲、潘某某也在场。
7、徐某丁证言证实,其系北岗生产队队长,与徐某乙、潘某某均是亲戚,在徐某乙受伤后的一天下午,潘某某要求其找村民证明徐某乙的伤是摔伤,而不是其开车碰伤,否则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报销费用,其便与潘某某逐户交待,李某乙、饶某某、徐某丙等村民按其要求向新农合调查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8、徐某戊证言证实,其应女婿潘某某要求,到信阳市卫校附属医院陪护徐某乙治疗17天至出院,医疗费系潘某某支付。
9、凡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驻汪桥卫生院外伤调查员。2012年10月8日下午,其接到汪桥镇古岗村医生徐某甲递交的徐某乙报销合作医疗医疗费材料及申请,徐某甲称徐某乙的伤为摔伤,其便与徐某甲到徐某乙所在村民组调查情况,徐某甲先带其到徐某乙家指认摔伤现场,又带其到路边小卖部调查,在此打牌的李某丙、曹某某、饶某某、胡某某签名证实徐某乙的伤系摔伤,其便按程序为徐某乙办了报批手续。2013年11月20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徐某乙伤情时,其才知道徐某乙是被别人开车撞伤。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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