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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正阳县第六小学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重约1.5克的毒品(冰毒)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正阳县人民法(2013)正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吸毒于2015年1月9日在正阳县真阳镇雨龙王朝门前被民警抓获,被行政拘留十日,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一点五克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系自首。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13日释放。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代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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