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武某某、贺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雷,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赵拓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杨雷、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纠集被告人贺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冯庄冯某某家门口,对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并使用砖头砸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经鉴定,冯某某面部之损伤及张某某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意见是: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雷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冯某某的眼伤是案发前一天夜里造成的,不是案发当天造成的,案发当天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且本案是因案发前一天的纠纷发生的,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家中吃饭时,因听邹某某说张某某骂他了,随纠集贺某某、邹某某等人窜至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冯庄冯某某家门口,对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贺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打伤,冯某某的左眼在被殴打过程中致伤,造成张某某头部头晕,前颈部有一软组织挫伤、肿胀,头部有挫裂伤,前胸部挫伤,右手背部擦伤;造成冯某某左眼部挫伤,球结膜出血,左侧眼眶内壁骨折,腰部有擦伤。经鉴定,冯某某面部之损伤及张某某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1、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就民事赔偿与张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65000元。被害人冯某某不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损失,并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谅解。

2、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和2015年1月4日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雷寨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0日中午,邹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武某甲、范某某、唐某某在我家吃饭喝酒。我们在喝酒的过程中,邹某某给我说前一天夜里他跟张某某、冯某某打架了,并说张某某骂我了,我说吃完饭去问问。吃过午饭过后,我印象中是贺某某开一辆黑色的轿车带着我和邹某某去了邹庄村冯庄,我们到达冯某某家门口西边的路上后,我看见张某某在冯某某家门口西边一个电动车旁边站着,我就跟贺某某、邹某某一起到张某某面前,我问张某某昨天骂我干啥,张某某说我该骂。然后我就恼了,我用手和张某某撕扯起来,贺某某看我跟张某某打架打起来了,就去拉架,张某某打贺某某一拳,贺某某恼了,用拳头朝张某某上半身身体捶了几拳头。邹某某当时拉架,我记不清邹某某是否打张某某了。张某某从电动车座子下拿出一把二三十厘米长的带锈的砍刀,张某某拿刀把贺某某穿的袄的后背砍烂了。贺某某顺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红砖,朝张某某头顶上砸了一下,张某某的头就流血了。后来贺某某开车带着我跟邹某某一起就走了。我跟邹某某、贺某某到达冯庄冯某某家门口后,范某某、武某甲、王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几个人随后也到了冯庄冯某某家门口,他们几个好像是骑着电动车去的,打架时我没注意他们几个在做什么。我当时见到冯某某了,贺某某把张某某的头砸烂后我见到冯某某从他家大门出来,然后贺某某开车带着我和邹某某走了,我们三个走了一段路程后,停下来等王某某、唐某某、武某甲、林某某骑着电动车来找我们,然后王某某自己开车去冯庄接范某某,后来车被群众拦着了。当时我没看见有谁打冯某某,冯某某的伤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脸上、身上的泥巴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0日中午,我到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武某某家里吃中午饭,当天中午范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林某某、唐某某、武某甲、和我在武某某家吃饭喝酒。吃饭时邹某某说张某某骂武某某了,武某某听了很生气,就开始打电话,具体跟谁打的我不知道,我大概听见武某某在电话里跟对方吵。武某某挂了电话之后,就给我们说去找张某某,问问因为啥骂他。然后范某某、武某甲、邹某某、武某某还有我,我们五个人坐一辆黑色轿车去邹庄村冯庄,我印象中是范某某开的车。林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他们三个人骑着一个电动三轮车跟着我们的轿车去的冯庄。我跟范某某、武某甲、邹某某、武某某到了冯庄张某某亲戚冯某某门口的路上,当时我看见张某某在冯某某门口西边站着,武某某、邹某某先下了车走在前面,我跟武某甲、范某某在后面跟着,武某某、邹某某走到张某某面前问张某某为什么骂武某某,张某某说没有骂,武某某说着就伸手去推张某某的上半身胸口,邹某某随后也上前用手朝张某某胸口上推,武某某和邹某某推了张某某几下后,张某某也用手推武某某了,紧接着武某某和邹某某就用手跟张某某撕扯起来,双方用拳头乱打。打架的时候我记得我上去拉架时,好像是张某某对着我上半身捶了两下,我当时也恼了,就用拳头捶张某某几拳头。范某某当时在旁边喊别打了。这时候我看见冯某某从屋里出来了,邹某某就上去跟冯某某打起来了,邹某某上去用拳头打冯某某,冯某某也还手去打邹某某了,随后武某某也上去帮邹某某一块打张某某、冯某某,把冯某某打倒地上了,冯某某被打躺到石子堆旁之后,武某某、邹某某还对着冯某某拳打脚踢。武某某、邹某某跟冯某某打架时候,我跟张某某相互撕打。当时有几个人拉架,拉开后,王某某开车带着我、武某某、邹某某、唐某某往西走了,武某甲、范某某在现场没走,我记不清楚林某某当时有没有坐车走。王某某我们五人开车走了有十几米远,武某某给我说我刚才也挨打了,太亏了,折回去再去打他们一顿,王某某当时听了,就把车倒回去了。车停到冯某某门前的路上后,我们五个都下车往冯某某门口走,武某某边走边跟张某某吵着骂着,我边走边随手捡了一块红砖拿在手里,武某某跟张某某互相骂着又要打架,张某某转身从他身后的电动车后备箱里拿出来一个砍柴刀,张某某拿刀想朝我砍,我同时举起手里的红砖朝张某某头顶上砸了一下,张某某砍着我背后的袄了,我没受伤。张某某的头当时就流血了,然后我记得好像有人把我拉走了。随后,王某某开车带着武某某、邹某某、唐某某还有我一起往西走了,好像是回了油坊店,林某某好像骑电动车走了,武某甲、范某某还在现场没走。然后我就回家了。刚去时冯某某有没有伤,我没有看清楚,打架之后我看见冯某某脸上、身上被打的都是泥巴,冯某某左眼处的伤应该是武某某、邹某某打他时造成的。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