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5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付生,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4月9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6月5日被抓获,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友宝,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7月11日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元磊,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固始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11月6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9月4日执行期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0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中涛,别名许海涛,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0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19日执行期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0月20日被抓获,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出生,河北省辛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甲,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032445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乙,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市民,住霍邱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其财,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28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丙,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23日被抓获,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0月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乙,女,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女,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8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某丁,女,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3年10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固始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许中涛、冯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曹某甲、朱某某、曹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王某乙、魏其财、曹某丙、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许某某、曹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曹付生、杨友宝、王元磊、许中涛、冯某某、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曹付生在固始县黎集镇其本人与他人家中开设赌场。从赌场抽头渔利,渔利部分曹付生按赌场股份分配给被告人曹某甲、朱某某等人。曹付生安排被告人杨友宝开车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送矿泉水、维护赌场秩序、参与管理赌场望风人员,被告人王元磊在赌场负责抽头、“放炮子”(高利贷)、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许中涛维护赌场秩序,在赌场“放炮子”,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场负责看管“水箱”(装抽头现金的箱子),被告人魏其财、邓某某、周某甲、曹某丙等人为赌场望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曹某乙等人在赌场里放“炮子”,被告人许某某、周某乙、曹某丁为赌场提供赌博场所。曹某甲、朱某某等参股人员长期在赌场内赌博并联系其他参赌人员聚赌。参赌人员先在曹付生家聚集,当天赌场如果不在曹付生家,由杨友宝开车把参赌人员送到曹付生选好的场地。赌场以“推牛”(麻将牌中的饼子与白皮的组合)的方式赌博,一人坐庄,其他参赌人员下注。赌场经常组织赌博活动,有时一天二场,每场参赌人员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抽头渔利少者几仟元,多者数万元。每场结束时,曹付生打开“水箱”,发给赌场工作人员工资、付场地费、生活费等,后将剩余的钱分给参股人员。期间,王某甲为赌场提供赌资50000元,周某甲从赌场领取1000元,周某乙从赌场领取2500元,曹某丁从赌场领取1000元,上列款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同时扣押了王某乙4473元,邓某某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