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犯招摇撞骗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 被告人林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

被告人林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林某某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人申请本院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期限二个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龙伟、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驾车窜到临颍县巨陵镇王庄村被害人滕某某家中,王某某采取向滕某某虚构“其叫红伟,在民政上上班,能给滕某某办理低保”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两人骗取滕某某现金3000元;

2、2013年11月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窜到周口市交通路与西环路交叉口附近后,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叫“红伟”,在市环保局上班,是刘某某儿子春喜的同学,后王某某等人又采取向刘某某虚构“春喜出车祸了,住医院需要输血”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骗取刘某某现金25000余元;

3、2013年6月16日上午约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项城市豪景花园附近后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自己在检察院工作,是魏某某小儿子的同学,后其同伙又采取向魏某某虚构“魏某某小儿子出车祸了,住医院抢救需要钱”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骗取魏某某现金50000元;

4、2013年8月5日上午约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项城市东方办事处烈士陵园附近,采取向被害人胡某某虚构“其公司有便宜的沙子、水泥、钢筋等下脚料可以出卖”等事实的方式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胡某某现金42000元;

5、2013年8月15日上午约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太康县王集乡前进行政村刘老庄村被害人葛某某家后向葛某某谎称认识葛某某的儿子响州,随后又采取向葛某某虚构“给葛某某办理养老保险、自己急需用钱”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骗取葛某某现金3500元;

6、2014年1月1日早上约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窜到临颍县王岗镇大坑李村4组被害人崔某某家后,王某某向崔某某谎称自己叫“建军”,是崔某某儿子振伟的朋友,在县民政局工作,能给崔某某办理低保,采取此手段王某某、卢某某骗取崔某某家现金4000元;

7、2013年4月13日上午约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不详)窜到临颍县窝城镇白坡村后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叫“俊伟”,在县扶贫办上班,能给郑某某办理低保,采取此手段林某某等人骗取郑某某现金5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五起犯罪提出异议,辩称不是其做的。

辩护人李龙伟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3000元。3、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得到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两起犯罪提出异议,辩称不是其做的。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3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驾车窜到临颍县巨陵镇王庄村滕某某家中,王某某采取向被害人滕某某虚构“其叫红伟,在民政上上班,能给滕某某办理低保”等一系列事实的方式两人骗取滕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我被骗了3000元。2014年3月3日14时许,我在家门口坐,从北面过来一辆灰色的车,下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说他叫红伟,退伍后转业到民政上班,问我是不是自伟的父亲,能够给我办理低保。我说:“国家有政策,该报就报了。”这名男子说“装修房子的人从房子上掉下来,动手术现在需要3000元,自伟让我找你拿钱,明天晚上还给你或者自伟.”我过屋拿出来4000元钱,查了3000元给他了。下午4时许,我给儿子打电话知道我被骗了。一共有两名男子,来我家的这名男子大概有1米7左右,短头发,体型微胖,开了一辆灰色轿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2日我和妻弟卢某某约定出去诈骗人家,我接住卢某某往许昌方向走。刚出郏县我换了车牌。我们走的都是小公路,我把车开到了周口,这期间我下车给几个老头打招呼,说自己是红伟,在民政局工作,但是都没有骗成。第二天我们开车往北走,走的还是小路,下午14时许,我们来到临颍县一个小村庄,我给路边一个老头说:我是红伟,是你儿子的同学,我过去来过你家。那个老头也说看你眼熟。我说和你儿子关系很好,现在民政局工作,给你办个低保,每月返还给你几百元钱。我和老头回家,在路上我还拿出手机实际上没有拨号假装在老头面前说我在咱叔家,低保的事情我尽快办,现在有个兄弟摔着了急需用钱。那个老头说你要急用的话,我先给你。后这个老头从堂屋一边的卧室拿了3000元钱给我。回车上后由鹏辉开车我把3000元钱放到了副驾驶位置的储物箱。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我跟着我哥冒充民政局的诈骗了3000元钱。2014年3月2日我姐夫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他让我一起出去诈骗。随后王某某开车接住我往许昌方向走,刚出郏县县城我把尼桑车牌换了。我哥开着车往东一直开到周口。在路上王某某多次下车问一些老头,但都没有骗到钱。到了晚上我俩在一家洗浴中心住下。第二天下午2时许我们来到一个村庄,有一个老头在路边坐,看起来有六十多岁的样子,王某某下车给说他,他和他儿子是同学,现在在民政局工作,能办理低保。然后王某某下车让我在车里面等着。我知道王某某是让我在车里给他放风,意思就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他,他能够及时脱身。我也从副驾驶位置挪到了正驾驶位置上。等了几分钟,王某某和这个老头一块出来,王某某坐上车,我们赶紧开车走了。出了村后王某某说他骗老头了三千元钱。我们接着往鄢陵去,在一个洗浴中心被你们抓获了。

4、滕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经滕某某辨认后指出6号照片(被告人王某某)是对他实施诈骗的人。之后又将6号照片调换至7号位,滕某某再次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是对他实施诈骗的人。

5、临颍县公安局发还清单及滕某某儿子滕自伟出具的收到条,2014年7月30日“今收到人民币3000元整。滕某某儿子滕自伟”

6、2014年3月3日临颍县巨陵镇王庄视频截图。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