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付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为豫LB2016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临颍县固厢乡城顶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14年6月24日到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后又逃跑,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2月20日在郑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双方现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交通事故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林某某重伤二级,且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党永磊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被害人林某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逃逸,且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观全案情,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