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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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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韩春燕,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春燕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韩春燕,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春燕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韩春燕在南召县云阳镇河东兴云大卖场,连续对该卖场商铺实施盗窃。在“依熏”服装店内准备偷包时,被店主张某某发现,未能得手。韩春燕又到“皇室画业”店内,将店主王某放在店内的手包盗走,窃得现金1185元。后韩春燕在兴云大卖场门前路上被张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抓住。案发后,被盗现金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春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殷某某、韦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春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韩春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韩春燕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韩春燕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春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春燕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纳,强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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