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85号 自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 被告人高某,女,生于1986年2月1日。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高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与高某已自行和解,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志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