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被告人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因潘某丙先前与潘某甲、李某某一家因耕地产生纠纷,潘某丙、潘某乙、潘某丁、肖某某四人到潘某甲家,与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潘某乙和潘某丁一起与潘某甲互打,打架过程中,潘某乙将潘某甲头部、右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甲右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诉称,要求被告人潘某乙赔偿医疗费9114.30元、误工费2245.36元、护理费224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520元、交通费910元,共计人民币15815.02元。 被告人潘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因潘某丙先前与潘某甲、李某某一家因耕地产生纠纷,潘某丙、潘某乙、潘某丁、肖某某四人到潘某甲家,与潘某甲、李某某、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潘某乙和潘某丁一起与潘某甲互打,打架过程中,潘某乙持铁锹将潘某甲头部、右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甲右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10月13日入住汤阴县人民医院,2014年11月7日出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8814.30元;被告人潘某乙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潘某乙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五陵派出所证明:经公安网上查询比对,未发现潘某乙有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潘某甲的受伤照片。 4、被害人潘某甲的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 5、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汤阴)公(法医)鉴(活检)字(2014)43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潘某甲右侧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某乙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7、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我家和潘某丙家是地邻,2014年10月13日下午3、4点钟,因种地问题我和潘某丙发生争执后就打了起来。被人拦开后就各自回家走了。我回家后没过多长时间听到街里乱吵就从屋里出来,见潘某乙、潘某丁已进到我们院里,潘某丁手里拿着一根木棍,进来之后就用木棍朝我身上抡,打到我腰上三、四下后搂住我把我扑翻在地,摁着我不让我动,潘某乙就拿了一把尖头铁锹朝我腿上乱打,打了几下之后又朝我头上打了二三下。我左胳膊被潘某丁搂着,我用右胳膊迎铁锹,铁锹打到我右胳膊上。我跑到街门上,潘某丁又把我扑翻在地,潘某乙拿铁锹朝我身上打,当时我的头都晕了。清醒过来时见我哥潘某某在地上躺着,身上都是血,就推了三轮车送潘某某去包扎,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了。 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下午4点多,我从地里回到家见潘某丙有伤,问他咋回事,潘某丙说在地里被李某某和她两个孩子打了一顿,我就说要去找李某某问咋回事,和潘某丙、潘某乙、潘某丁就去李某某家,我们四人到李某某家门口同潘某甲、潘某某发生了打架。 9、证人潘某丁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下午4、5点钟,我在路上见到我爸潘某丙、我妈肖某某,我叔潘某乙,我见潘某丙耳朵、脖子上有伤,潘某丙说在地里打架了,要去问问咋回事,然后我就跟着去了。刚到那家门口,从北边院里就冲出一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向着潘某乙抡去,我上前搂住那个男青年,潘某乙把铁锹夺过去,然后那男青年又拿了一根不知木棍还是铁锹朝潘某乙头上打,我又搂住那个男青年,潘某乙又把那个青年手里的东西夺了过来,朝他腿上、屁股上打了一下,我把男青年推开,见我爸潘某丙在街里坐着,身上都是血,我就把潘某丙送到卫生所包扎了。 10、证人潘某丙的证言:我家与潘某家是地邻,2014年10月13日下午,我从地里回家,潘某某、潘某甲截住我问为啥不让他们家种麦子,争执后发生了打架,有群众来拦开后就走了。我回到家之后,我弟潘某乙去我家,我跟他说了在地里的事,说着我儿子潘某丁、爱人肖某某都先后回到家中,我们四人就去潘某某家问咋回事。到潘某某、潘某甲家门上,当时潘某某他妈在街里,我问她你们想怎样办,还没有说什么话潘某某就从南院里跑了出来,到我跟前就跟我打,朝我身上乱抡,当时见他手里拿着一个短东西,不知是什么,我就伸手拽住他,搂着他之后把他摁翻在地。我没打他,摁了他一会儿我就起来了,之后我就去了门诊包扎。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下午我正在街里,潘某丙、潘某乙、肖某某和潘某丙的儿子骑着车就过来了,潘某丙拽住我的头发将我抡了一圈,没等我站起来,潘某丙的老婆肖某某就拽住我的头发不放,我一直起不来,中间他们咋打架我没看到。直到最后我才看到潘某丙把潘某某摁在地上,潘某某在地上躺着,脸上有血,鼻子里、嘴里也有血。对方走后邻家潘文生打电话报了警,我就送潘某某、潘某甲去诊所包扎了。 1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李凤莲证言一致,证实了其家与潘某丙两家因种地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的事实。 1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下午3、4点钟我在村南地种麦子时看到有三四个人正在打架,互相用拳打,用脚踹,一方是潘某甲、李凤连,另一方是潘某丙。我到跟前把他们拦开了。当时见潘某丙脸上红红的,看不出明伤,潘某甲、潘某某没见有什么伤。后来听说在潘某甲家门口又发生打架了,我不在场不知道情况。 14、证人单某某的证言:其系该村医生,证实了潘某乙、潘某甲双方打架后到诊所包扎,潘某甲当时即向其陈述右手臂疼,其告知潘某甲到医院拍片检查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