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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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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少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某,男,46岁。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少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46岁。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4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祥,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以安阳市宝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现名称: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签订了一份《执行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有偿收购小麦7896.3吨,储存于汤阴县宜沟镇将城库点,此粮系中央储备粮,所有权属国务院。2012年11月份,舒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借用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名义拍下该批小麦,在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舒某某在履行小麦出库过程中,骗取监管人员张某某、郝某某信任,采取“先出库,后补交出库单”(即先将购粮人所交钱款汇至张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根据钱款数量计算应出库小麦数量,先行出库,后到交易市场补开出库单)等形式将小麦出库,导致宜沟库点小麦出库混乱,共计多出库小麦569.44吨,价值120.7万元。舒某某将销售小麦所得款项多数用于偿还其之前借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舒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舒某某辩称,其没有以银江面业公司的名义竞拍小麦,只是代替购粮户购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舒某某没有借用银江面业公司的名义竞拍该批小麦,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储粮永和直属库已提起民事诉讼,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2、2013年1月9日以后,舒某某未再安排出库,故之后出库的粮食不是舒某某决定和指使的,应从多出库的数量中扣除;3、舒某某交由张某某保管的12万元属于保证金,用于抵顶脱库的购粮款,张某某私自将该款支付给案外人袁某某,故应从数额中扣除。综上,舒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当庭提交民事起诉状一份,并申请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以安阳市宝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太粮油公司)名义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现名称: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签订了一份《执行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有偿收购小麦7896.3吨,储存于汤阴县宜沟镇将城库点,此粮系中央储备粮,所有权属国务院。2012年11月份,舒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借用安阳市银江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面业公司)名义拍下该批小麦,在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舒某某在履行小麦出库过程中,与监管人员张某某、郝某某(均已判决)违规采取“先出库,后补交出库单”(即先将购粮人所交钱款汇至张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根据钱款数量计算应出库小麦数量,先行出库,后到交易市场补开出库单)等形式将小麦出库,舒某某并利用监管人员的疏忽,私自多出库小麦共计569.44吨,价值120.7万元。舒某某将销售小麦所得款项多数用于偿还其之前借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汤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2.被告人舒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

3.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未羁押证明。

4.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及证明。

5.宜沟将城粮库照片。

6.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央储备粮永和直属库宜沟将城库点库存小麦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元月份出库明细情况对比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永和直属库辖区宜沟库点出库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宜沟库点涉粮欠款领取表。

7.宝太粮油公司注册信息、执行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小麦实际出库数、刘某某记录的实际购粮单位及小麦出库数、舒某某收取购粮户购粮款证明。

8.永和直属库支付舒某某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账目、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关于对宜沟库点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补库的请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对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宜沟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补库的批复、永和直属库补库账目凭证、处理永和直属库粮食出库及舒某某所欠债权人资金等相关问题的文件、2013年1月12日舒某某签写的委托书。

9.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证明、验收结果报告单。

10.证人尚某某的证言:2012年11月份左右,通过郝某甲的介绍,与舒某某商量,由我利用银江面业公司的资质竞拍下宜沟库点的粮食,其实是由舒某某把粮食买了,然后他再卖给购粮户,从中赚取利润,因为舒某某是宜沟库点的负责人,他没有资格竞拍宜沟库点的粮食。最初,舒某某没有资金,我先垫资给舒某某开了500吨小麦的出库单,由他去给购粮户出库。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银江面业公司业务员。2012年11月7日,尚某某通过我利用银江面业公司的资质为舒某某竞拍了永和直属库宜沟库点的小麦。但银江面业公司从没有购买过该库点的小麦。

12.证人张某某、郝某某、王某的证言内容为:张某某和郝某某、王某是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汤阴宜沟库点的驻库监管员。舒某某是宜沟库点的负责人,其以宝太公司的名义在宜沟成立永和直属库代购、代储库点。2012年11月份,舒某某借用银江面业公司的竞拍资质,违规竞拍下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汤阴宜沟库点的所有小麦7897吨。刚开始舒某某按正常程序出库,后来舒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与张某某、郝某某协商后,按先出库、后补交出库单的模式出库粮食,即舒某某先收购粮款,出库粮食,随后再补办出库单。舒某某趁监管人员不在时私自多出库粮食,导致汤阴宜沟库点脱库了569吨小麦。银江面业公司没有买过宜沟库点的粮食,实际上是舒某某买下销售给了购粮户,从中赚取差价。张某某又证实发现舒某某多出库,扣留了舒某某12万元,舒某某联系不上后,刘某某带着袁某某找到张某某说这12万元是舒某某借袁某某的钱,张某某把12万元转到刘某某卡上,刘某某给了袁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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