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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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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依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依某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2012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英巴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翻译人员周勇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2时至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同依某某先后窜至汤阴县人民路诚信水暖五金电料门市、汤阴县长虹路好邻居便利店、汤阴县长虹路醉侯亭烟酒门市,采取将门把手拽开的方式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其中在诚信水暖五金电料门市窃取现金980元、在好邻居便利店内盗走现金393元和六盒软包玉溪香烟(经评估价值120元)、在醉侯亭烟酒门市盗走现金1662元及1部黑色富士牌照相机(经评估价值140元)。综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9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艾某某、依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12时至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依某某先后窜至汤阴县人民路诚信水暖五金电料门市、汤阴县长虹路好邻居便利店、汤阴县长虹路醉侯亭烟酒门市,采取将门把手拽开的方式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其中在诚信水暖五金电料门市窃取现金980元、在好邻居便利店内盗走现金393元和六盒软包玉溪香烟(经评估价值120元)、在醉侯亭烟酒门市盗走现金1662元及1部黑色富士牌照相机(经评估价值140元)。综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95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2014年11月6日下午,民警将艾某某、依某某抓获。经查询,艾某某,2012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未满18周岁,不予执行)。依某某,2012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英巴扎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3.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汤价认鉴(2014)110号鉴定报告书。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现金、照相机、玉溪香烟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5.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6日中午,我在汤阴县人民路江南春天小区门口开的信诚水暖五金电料门市被盗了700块钱的整钱,外间抽屉内大约有200多块钱的零钱。

6.被害人王某革的陈述:2014年11月6日中午12时许,我在汤阴县长虹路的好邻居便利店门市被盗了大约400块钱。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6日中午12时许,我在汤阴县长虹路的醉侯亭烟酒门市被盗了现金1600元左右和1部黑色的富士牌照相机。

8.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6日中午11点左右,我和依某(我们口语这样叫他)坐公交车从安阳到汤阴,我们在街里寻找作案目标,大约转了一个小时左右,在汤阴一条东西大路的路北有一个卖管子的门市,依某把那个玻璃门上的把手拽坏后进入门市,我在外边看着人,依克森从门市里出来,他告诉我他偷了包里的700块钱和大约200多块钱的零钱。我们又转到北边的一条东西大路上,在路北一个里面像食堂的门市,依某把玻璃门的大锁往上抬到把手的最上面,他把门弄开,我和他进到门市后,我们每人在玻璃柜台内拿了3盒玉溪牌香烟(软包),依某把一个好像是鞋盒子里面的钱拿走了。我们又向前来到一个卖酒的门市前,我和依克森一块儿将门市的玻璃门把手拽开,我们两个人都进到了门市里面,我在桌子抽屉里拿了一部数码相机,还在抽屉里拿了钱。我们从门市出来后打出租车准备去安阳时被抓获了。

9.被告人依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6日中午11点左右,我和艾某某从安阳到汤阴,后在汤阴一个卖管子的门市,我把玻璃门市上的把手拽坏,艾某某外边看着人,我进到门市里,偷了包里的700块钱和大约200多块钱的零钱。在一个像食堂的门市,我把玻璃门的大锁往上抬到把手的最上面,把门弄开,我们进到门市后,我们每人在玻璃柜台内拿了3盒香烟,把一个好像是鞋盒子里面的钱拿走了。在一个卖酒的门市,我们一块儿将玻璃门把手拽开,我们两个人都进到了门市里面,艾某某在桌子抽屉里拿了一部数码相机,还在抽屉里拿了钱。我们准备回安阳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艾某某、依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艾某某、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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