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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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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汤阴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2月9日出生。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代理检察员王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郝某某在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内以言语威胁、恐吓处警民警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并殴打处警民警李某某致其头、颈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郝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17时许,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正在调解被告人许某的堂弟许某某与他人的打架纠纷时,许某、郝某某到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调解室内,使用手机违法拍摄民警李某某参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照片,并以言语威胁、恐吓对方当事人。李某某依法上前制止,许某不听从劝阻,继续拿出手机意图拍照,李某某暂扣许某手机后,许某为追要手机,在派出所院内将民警李某某推翻在地,许某、郝某某伙同他人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颈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郝某某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到案证明:被告人许某、郝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下午从菜园派出所内被传唤至汤阴县公安局。

3、濮阳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及汤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许某、郝某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

5、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调解协议书:许某、郝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

7、汤阴县公安局汤公(治)行罚决字(2014)0645、0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许某、郝某某均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8、汤阴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报案材料。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许,我和汤阴县菜园镇一中的秦克宇校长正在派出所我办公室内调解许某某与李某、王某等人打架案(涉案人员均未满十四周岁,系在校初一学生)时,突然许某某的父亲许来山领着七八个青年把我的办公室门推开,许某、郝某某手里都举着手机朝李祥、王桐拍照,边拍边喊:“让我把他的像照下来,今天非得把他打残了”来威胁李祥、王桐。出于职责,我便上前制止许某、郝某某的违法行为,告知他们不允许拍摄照片和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让许某、郝某某、许岩等人到办公室门外等候。许某仍高举着手机扬言要拍照,我便伸手把许某的手机要过来了,再次告知他到办公室门外等候。许某辩解说没有拍照并给我要手机,我说你先到办公室外等一会,一会再给你。我给他一边解释一边从楼道到院内,我刚从楼道台阶下到院内,突然许某朝我胸口推了一下,我往后退了一步,还没站稳,许某又推了我胸口一下把我推倒了。这时郝某某先跑上来用拳朝我头部猛打,许某也到我跟前用拳猛打我的头部,和许某一同来的其他人也都围上来打我,我挣扎着从地上站起,许某、郝某某等人又都围上来朝我的头部乱打。我当时感觉头疼,脖子、胸口被抓伤,腰腿部疼痛,衬衫警服也被拽烂。

10、证人许某乙证言:2014年11月12日下午我跟着我爸许某甲还有郝某某、许某丙、许某一起去菜园派出所去说上星期我弟弟被打的事,我到菜园派出所大院里后看到一个民警把我哥许某的眼镜弄到地上,我哥就把那个民警推翻了,推翻以后我、郝某某、许亮、许某还有好多人都围了上去。有人推、有人拉、有人拽,我用脚跺了那个民警。当时场面太乱,不记得跺了几脚。

11、证人许某丙证言:2014年11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和许某、郝某某等人到菜园派出所后,我三叔让我哥许某用手机将派出所办公室内打我三叔家堂弟的男孩拍下,我哥就到派出所走廊西边第一个办公室去拍照,在办公室里的民警见我哥用手机拍照就过来制止,并将我哥的手机给要走了,还让我们离开走廊去院里。我哥给这名民警要手机,民警不给,到院里后我哥推了民警一把,民警就被推倒在地上,接着我堂弟许某乙、郝某某就围上去打那个民警,我一见情况不好就赶紧过去拦架,后来派出所其他人员也过来拦架,事情才得到控制。

1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我正在菜园派出所门岗值班,先是看见前皇甫村的一个中年男子领着人往院内走了,停了一会,突然听见院内吵闹开了,我出来时见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先把民警李某某推倒在地上,接着另一青年上来殴打李某某,戴眼镜的青年和其他四五个人就都上来围住李某某乱打,我赶紧跑去拦,和民警代光辉控制住一个嫌疑人把他带到询问室了。

13、证人秦某、郝某、葛某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内容一致,证言内容为:2014年11月12日下午,民警李某某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因制止许某、郝某某等人违法拍照被殴打的事实。

1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我三叔许来山给郝某某打电话说在派出所处理我弟被打一事,让我过去看看。我和郝某某、许岩、许亮、我四叔许庆山到派出所后,我三叔许来山让我去给打人的一方小孩拍张照片,我就到民警办公室门口去拍照,民警不让拍照,让我们到外面等着,民警把我们往外推,还把我的手机拿走了,推到外面院里时,我一把就把民警推翻了,然后和我一起来的人就上去打民警了,造成了民警受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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