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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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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淇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马向阳

代理审判员  程俊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净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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