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鹏超,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因盗窃,2007年6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2011年5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11年6月12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4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来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卜祥刚,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俊超,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分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淇滨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鹏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4年7月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淇滨商贸城北口东边的变压器旁边,将马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663号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2.2014年7月7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太空九号KTV门口,将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3.2014年7月1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红枫巷与桂花巷交叉口西50米,将秦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4.2014年7月1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军民花园三区门口,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5.2014年7月1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牟山一区北门口,将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6.2014年7月12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半坡店东门,将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121号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7.2014年7月13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申屯村,将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1637号出租车右后车门掰毁。 8.2014年7月13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锦绣豆捞门口,将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9.2014年7月14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胜隆小区门口,将马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625号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10.2014年7月24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人民医院西边的小门处,将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269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11.2014年7月24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鹤源二区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719号出租车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12.2014年7月26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红枫巷西头,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13.2014年7月26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美景绿城小区北门口,将郑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汽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14.2014年7月27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梅花巷供销社家属院门口,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13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5.2014年7月2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桂花巷煌家灯饰店门口,将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520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6.2014年7月3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雷速网络会所,将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216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7.2014年7月3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鹤翔西区西门农村信用社门口,将武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门掰毁。 18.2014年7月31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三和佳苑小区东边,将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156号出租车副驾驶位及右后门掰毁。 19.2014年8月1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长城宾馆门口,将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737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20.2014年8月8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与华夏北路交叉口西100米,将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185号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1.2014年8月8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梁庄村,将许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019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2.2014年8月1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祥和中区门口,将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535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23.2014年8月1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锦绣江南小区11号楼附近,将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4.2014年8月16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湘粤秀饭店门口,将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28号出租车左前门掰毁。 25.2014年8月16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黎阳花园4号楼中单元楼下,将许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6.2014年8月18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合友花园小区门口,将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32号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7.2014年8月18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臣投村4号楼下,将马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098号出租车右后门掰毁。 28.2014年8月1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龙门逸家小区门口,将许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1829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9.2014年8月1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桃园小区9号楼下,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30.2014年8月1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军民花园四区3号楼下,将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1.2014年8月1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门口,将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2.2014年8月19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金海岸洗浴中心门口,将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门掰毁。 33.2014年8月20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消防支队家属院门口,将郑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3010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4.2014年8月24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鹿鸣西区,将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872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35.2014年8月2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建设花园17号楼下,将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1173号出租车车门掰毁。 36.2014年8月2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福源小区2区6号楼下,将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930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盗窃犯罪事实 1.2014年8月25日凌晨,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巴黎华庭小区北门,发现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655号出租车副驾驶车窗未关好,将车内工作台上的一部黑色步步高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2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还赵某某。 2.2014年8月25日4时许,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侯小屯村,将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豫FL5525号黑色现代轿车副驾驶门掰开,将车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