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琳,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袁琳出资,伙同朱一×等人接收了刘一×手中转让的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公司),并到鹤壁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朱一×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琳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被告人袁琳、朱一×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公司投资开发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发放传单等手段向公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从开始非法集资直到案发,被告人袁琳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项目,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袁琳及朱一×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支付未兑付本金客户利息422640元,返利141770元。剩余177459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琳供述。国邦公司法人代表是朱一×,我是老板。公司是我在2012年6月份以160万的价格从刘一×手中过户过来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当时刘一×说公司正谈着项目,一个就是公司里摆着沙盘的商丘的项目,另外一个项目是在公司附近。后来发现这两个项目都是虚假的。公司的员工蔺一×给一些老客户打电话让他们介绍新客户,往公司里存钱,介绍一个就返一人的现金,返现金多少不等,有200元的,有500元的,有1000元的。因为付的利息多,加上给客户回扣,有时存进来1万元,给客户利息、返点,给介绍人回扣,加上送的平板电脑、电饭锅、电脑等礼品,算下来差不多快七八分的利息了,半年本金加利息就翻翻了。 从我接手公司到倒闭一共吸收了200多万,刘一×拿走35万,说好的每天吸收的钱他拿走一半。公司给我之后,我替刘一×兑付了他吸收的40多万。其他的用于付利息、礼品、给客户的回扣,还有吃喝花销。 2.证人朱一×证言。国邦公司2012年6月30日过户给我当法人代表。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袁琳,我没有出钱,是袁琳他们联系商量过户给我们的,包括股权的转让。2012年7月5日我们找来鹤壁的老年腰鼓队,挂横幅写着庆祝商丘城乡改建开业。敲了有一个多小时,发传单宣传我们有项目,让群众往公司存钱,利息是2分到3分5,当天就存进来六七万元。后来就这样吸收存钱了。2013年3月18日,当时公司已经不行了,袁琳一直让我在公司撑着,安抚存款群众,不让闹起来,后来我看实在顶不住了,就找个机会离开鹤壁了。 3.证人刘二×证言。我现任淇滨区大八角村支书。我们村没有和国邦公司签订过协议。从国邦公司发现的公章不是我们村的。收到700万元的收据及土地转让合同,不是我们村签的。 4.证人姬一×证言。我任夏邑县何营乡人大主任。何营乡何土楼村建了一个新村,刚开始建设时,鹤壁的人和我们本地的开发商合伙干,还签了协议,在我们本地还进行过宣传,后来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觉得鹤壁市的人资金到不了位,合作不成,所以在签了合同后还没有开始干时就不再合作了,由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自己干了,鹤壁的人都走了。 5.证人何一×证言。我现任夏邑县何营乡土楼村委会主任。2010年12月份左右,一个自称是公司总经理的侯一×带了三四个人,陆续来了几次,说要和我共同开发该项目,并说要投资一二百万,当时也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意思是共同投资开发该项目。侯一×陆续在这里住了几个月,但一直拿不出投资的资金,最后也没有弄成。和侯一×一块来的一个女的叫什么虹的,曾经提出和我搞投资公司,吸收附近群众的存款。袁琳来过,但叫啥不清楚。 6.证人郑一×证言。2012年7月份我开始到国邦公司上班,法人是朱一×,老板是袁琳。刚开始是一个叫蔺一×的负责,后来是袁琳。蔺一×是替前任老板收钱的。可能是前任老板把公司转给袁琳后,钱没收够,蔺一×是前任公司的人,钱拿够了,蔺一×就走了。公司经营的项目,我听说是商丘的房地产,公司组织人去过,还有濮阳的房地产,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对外宣传的是这样,真实情况我不知道。公司宣传说钱用在房地产了,吸收客户的钱搞项目的。印刷了一些传单,让前台去发放。门口有个大牌子,上面写的如何存款,利息是多少,找一帮腰鼓队的人敲了半天,传单的内容存多少钱给多少利息。利息有月息2.5分、3分、3.5分,都是先付利息。 7.证人候二×证言。我是2012年5月份去国邦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客户,给客户解释存款利息、公司投资项目之类的问题。公司的老板是袁琳,但一般不来。根据安排,如果有客户来存款,咨询公司有什么投资项目的话,就说公司在商丘市和濮阳市有房地产项目,但具体是否有这些项目,我就不清楚了。存款利率给客户介绍按照月息存三个月按照1.5分的利息,存六个月按照月息2.5分的利息,存一年按照月息3分,另外存3万至5万,额外有奖励3000元,存6万至10万,额外有奖励5500元。 8.证人王一×证言。我是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份在国邦公司上班。主要是在前台负责接待来公司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存款利率以及所开发的项目。我只知道濮阳市“香港街”开发项目,商丘市夏邑县新农村改造安置房,但详细情况不清楚。这些项目是公司老板袁琳给我们说的,让我们带客户去看的这些项目。去年12月份按照公司安排我和张一×带客户去过濮阳“香港街”项目那里看过,当时就是一片地,也没个人,简单看了看就走了。商丘的项目我没有去过。 9.被害人姬二×、崔一×、马一×、程一×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在看到国邦公司的宣传后,在国邦公司存钱,到期后没有兑现的情况。 10.借款合同、收据。证实国邦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群众非法集资的事实。 1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袁琳、朱一×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支付未兑付本金客户利息422640元,返利141770元。 12.国邦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国邦公司工商登记及股东变更的情况。 13.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意向书。证实两份有法人代表朱一×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与栗一×、大八角村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经核实均系伪造。 14.国邦公司宣传页。证实国邦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宣传非法集资的情况。 15.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袁琳被抓获的情况。 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国邦公司财产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