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彦国(别名董艳国,绰号二丑),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内黄县。003年9月2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12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1日临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同年12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彦国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彦国及其辩护人赵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董彦国以其哥董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在安阳市永安街东段敦城寄卖行,通过王某某作担保,自称董某甲,骗取敦城寄卖行人民币现金30000元。2007年7月23日,董彦国归还借款利息1600元。 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董彦国手持事前通过他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通过其妻郑某某作担保,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再次骗取敦城寄卖行人民币现金30000元。 2007年8月2日,被告人董彦国手持事前通过他人伪造的另外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由牛某某作证人,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0元。 被告人董彦国将所骗取的88400元赃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董彦国家属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彦国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彦国认罪态度较好,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彦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董彦国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董彦国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3、董彦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董彦国在安阳市永安街东段敦城寄卖行,自称是董某甲,通过王某某作担保,冒用其哥董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31013405)作抵押,骗取了敦城寄卖行人民币现金30000元。2007年7月23日,董彦国归还借款利息人民币1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彦国供述,2007年6月28日下午,其通过王某某担保,偷拿其哥董某甲的房产证,自称是董某甲,抵押借款,骗取“敦城寄卖行”现金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赌博。2007年7月23日,其还利息1600元。 2、被害人常洪涛(敦城寄卖行工作人员)陈述,2007年6月28日下午,一个自称董某甲的人,由王某某担保来“敦城寄卖行”,以房产作抵押,办理抵押借款手续,借款人民币30000元。 3、证人王某某证言,2007年6月28日,其作为担保人,董某甲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敦城寄卖行”借款30000元,其以为是董某甲本人借款。 4、董某甲向敦城寄卖行出具的借条,证明2007年6月28日,董彦国向敦城寄卖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5、借款人为董某甲、保证人为王某某,向敦城寄卖行出具的保证书及房产证,证明董彦国于2007年6月28日以大院街83号房产与敦城寄卖行作抵押,借款人民币30000元。 6、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登报声明,证明2007年8月29日,房屋所有权人董某甲登报声明将其位于大院街83号院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 二、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董彦国在安阳市永安街东段敦城寄卖行,手持事前通过他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10706),通过其妻郑某某作担保,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再次骗取敦城寄卖行人民币现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彦国供述,2007年7月23日,其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一套假房产手续,并利用该手续做抵押,由其妻子郑某某担保,再次从“敦城寄卖行”骗取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赌博。 2、被害人常洪涛(敦城寄卖行工作人员)陈述,2007年7月23日,董彦国到“敦城寄卖行”以房产抵押的方式,由他的妻子郑某某担保,从寄卖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其联系不上董彦国,到房产管理局查询,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3、董彦国向敦城寄卖行出具的借条,证明2007年7月23日,董彦国向敦城寄卖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4、借款人为董彦国、保证人为郑某某,向敦城寄卖行出具的保证书及房产证,证明董彦国于2007年7月23日以北关区大公房6号楼5单元2层2号的房产与敦城寄卖行作抵押,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三、2007年8月2日,被告人董彦国在安阳县白壁镇牛某某的汽车上,手持事前通过他人伪造的另外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10706),由牛某某作保证人,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现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彦国供述,2007年8月2日,由牛某某担保,其通过牛某某从康某某处,利用假房产作抵押,骗取康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全部用于赌博。其得知康某某找其要钱时,就到河北白沟躲债了。 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其通过朋友牛某某认识董彦国,由牛某某担保,董彦国用房产抵押,向其借款30000元。后才知道董彦国的房产证是假的。 3、证人牛某某证言,2007年8月,其介绍董彦国认识康某某,由其担保,董彦国用房产抵押借康某某30000元。后其也联系不上董彦国。 4、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已没收伪造的北关区字第私1331010706号《房屋所有权证》。 5、董彦国向康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2007年8月2日,董彦国以房产作抵押向康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到期不还自愿将董彦国名下房产过户给康某某。 诈骗得逞后,被告人董彦国将所骗取的88400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彦国之妹董某乙将董彦国诈骗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卷内有证人董某乙证言、申请、发还、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董彦国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03年9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卷内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