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胜利,曾用名刘平、刘保平,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
辩护人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胜利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3月12日以安林检监所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林州市文物保护协会(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的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人邓胜利及其辩护人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月底,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负责修庙的孙XX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邓胜利,邓胜利自称刘平,是安阳县瓦店乡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可以介绍善男信女捐资修庙,并通过黄裱纸显字的手段取得孙XX等人的信任。于2014年5月份以帮助找工程车修庙为由先后诈骗关帝庙善款3万元,至今未找到工程车。
二、2014年5月份,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内,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且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裱纸显示“拜师”的字迹让在该庙内干活的被害人牛XX交学费拜师并称这样可以消灾避难。5月13日,牛XX在开车过程中发生车祸遂产生拜师的想法,邓胜利因此骗取牛XX人民币12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车辆。
三、2014年6月份,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对前来算卦的被害人孙XX称孙XX身上有鬼、公婆在阴间告其不孝要折其阳寿等让其产生害怕心理。孙XX遂让邓胜利帮助驱鬼,消灾避难,邓胜利经过给其做法先后诈骗孙XX现金2万元。
四、2014年5月份,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对前来看病的李XX称其家神位不正、家里不会平安等让其产生害怕心理。李XX遂让邓胜利帮助安慰神灵,邓胜利给其做法先后诈骗现金5300元。
五、2014年5月份,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爷帝庙对前来算卦的被害人孙一X称其家里被“白虎”冲了、儿媳不会生男孩让其产生害怕心理,邓胜利称可以让其儿媳怀上男孩并让其家发财先后诈骗孙一X5200元。
六、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对前来算卦的被害人孙二X称其家里不干净让其产生害怕心理,遂让邓胜利帮助驱鬼消灾,邓胜利帮助孙二X做法诈骗孙二X5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邓胜利的供述;被害人牛XX、孙XX、李XX、孙一X、孙二X等人的陈述、证人孙XX、李一X、吕XX、牛一X、郭XX、郭一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邓胜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胜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胜利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五、六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未参与,指控不能成立;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其参与了,但其未收取被害人钱款,且均用于关帝庙。
被告人邓胜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邓胜利主动以退回车辆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予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四、五、六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综上,建议对邓胜利作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底,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负责人孙XX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邓胜利,邓胜利自称刘平,是安阳县瓦店乡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可以介绍善男信女捐资修庙,并通过黄裱纸显字的手段取得孙XX等人的信任。于2014年5月份以帮助找工程车修庙为由先后诈骗属于林州市文物保护协会会员的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善款3万元,案发后邓胜利仍未找到工程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辨认笔录,证明孙XX、郭XX、郭一X对被告人邓胜利进行辨认的情况。
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证言,我是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负责人。2014年农历三月底,经安阳县磊口乡白香介绍认识一个自称叫刘平的男子,他说专门为庙上催筹善款,他说是安阳县瓦店乡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因当时关帝庙正在扩建,需要大量资金,就将刘平接过来给庙里筹集善款。刘平多次现场演示黄裱纸上显示字迹,我们都未见过,觉得很神奇,且认为来庙上的人都是积善行德,我们就相信他了。2014年农历四月底,庙上需要找钩机等工程车施工,刘平说可以找来工程车,但对方需要定金,我就和庙上的郭XX、郭一X商量后给了刘平2万元现金,他未出具收据等手续。到农历五月中旬,工程车仍未来,我就问刘平,他说工程车车主嫌钱少,让再给车主点钱,我和郭XX、郭一X商量后又给了他1万元,他未出具收据等手续。之后他一直未找来工程车。后来我们让他归还拿走的钱,刘平就不再接我们的电话,后我们到安阳县找刘平,经半个多月查找才知道他真实姓名叫邓胜利,并不是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曾因诈骗一名香客被判处刑罚。
2.证人郭XX证言,与证人孙XX证言一致,并证实两次孙XX给邓胜利被骗钱款时其均在场。
3.证人郭一X证言,与证人孙XX证言一致,并证实两次孙XX给邓胜利被骗钱款时其均在场。
4.证人牛二X证言,我于2014年春节后至今一直在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负责修庙。邓胜利自称叫刘平,是安阳一个村的村支书,于2014年3月底来到关帝庙负责催庙,就是往庙上捐钱。邓胜利说要在关帝庙后边修建玉皇殿,先从安阳找钩机需要2万元现金,孙XX就给了邓胜利2万元,停了十几天后,邓胜利也没有找到钩机,我们催问邓胜利说安阳嫌钱少,还要1万元,再给人家1万元就把钩机开到庙上平整土地。2014年5月份,孙XX就又给了邓胜利1万元,直到邓胜利诈骗多人后逃跑也没有把钩机找来。
(三)被告人邓胜利供述,我叫邓胜利,曾用名为刘保平、刘平。我以前在庙上催庙时认识了经常跑庙的冯XX,2014年农历三月份一天,经冯XX介绍我认识了孙XX,她是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爷庙庙主,她让我到该庙催庙,筹集的款项我和冯XX共收取60%,40%归关爷庙。我共在关爷庙负责催庙有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共收到捐款将近十万元,因无账目不知道具体数目,收到的捐款都由我保管,开销也由我负责。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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