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人高一X,男,1969年3月7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一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被告人高一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日16时许,在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郝家庄自然村被告人高一X家门口,被害人高XX妻子高二X与高一X妻子侯XX发生口角,之后高一X与高XX到场后双方互相殴斗,在此过程中,高一X用菜刀将高XX左手背砍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高一X的供述,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人高二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高一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一X辩称其构成自首,高XX的伤不是其故意砍伤的,只是在与高XX夺刀过程中高XX被碰伤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16时许,在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郝家庄自然村被告人高一X家门口,被害人高XX妻子高二X与高一X妻子侯XX发生口角,之后高一X与高XX到场后双方互相殴斗,在此过程中,高一X用菜刀将高XX左手背砍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XX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2.5%,左腕背部创口长度达13.5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高XX左侧头状骨、钩骨骨折及左手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受伤后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370.72元、护理费858.06元、误工费104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合计人民币227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高一X的基本情况。
2、鉴定意见,证明高XX左腕关节功能丧失12.5%,左腕背部创口长度达13.5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高XX左侧头状骨、钩骨骨折及左手创,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高一X及侯XX不构成轻微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二X(高XX妻子)的证言,2014年6月3日下午2点多钟,我经过郝家庄路口时碰到了侯XX,侯XX骂我,我与他理论,侯XX将我手里捧的玉米种子打掉并抓住我的头发,对我脸上乱抓,我也抓他的嘴,我们两互相揪拽了一会儿就散开了,但还继续吵骂。我就给我丈夫高XX打电话,一会儿高XX过来了,我和侯XX吵骂过程中两个人揪拽起来,两人都倒在地上,高XX大声呵斥并扯我们,扯架过程中,听见高一X骂着说“我砍死你!”,我一扭脸见高一X拿一把菜刀,高一X还要砍,侯XX拦住了,后听到高XX说“给我砍掉手了”,就见高XX左手腕处流血了。并赶快打了120和110。
2、证人侯XX(高一X妻子)的证言,2014年6月3日下午4点左右,在我家外面,高一X看到我就骂,我对高一X说再骂我试试,高一X就给他丈夫高XX打电话,后我和高一X吵开了,高一X揪着我的头发,一会儿高XX过来就揪我头发,高一X骑到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高XX用手抓着我头发往地上碰,刘丽和栗明花等人在扯架,但没扯开,高XX和高一X继续对我拳打脚踢,我就被打晕了。后听说我丈夫高一X拿菜刀吓唬他们,可能弄着高贵手的手了。
3、证人高X(高一X女儿)的证言,2014年6月3日下午,我听到我妈妈侯XX在跟人吵闹,出去后看到高一X坐在我妈妈身上,拽我妈妈的头发并用手抓我妈妈的脸,高XX对我妈妈拳打脚踢,我赶紧到我妈妈跟前扯架,我往家搀我妈妈,高XX用石头砸我们,我们躲开了。不知道当时我爸爸在干什么。
4、证人桑X的证言,2014年6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到我村十字路口见高XX用手捂着左胳膊,流着血,高XX的妻子高一X在朝西骂,高一X和侯XX夫妇正往家走去。听在场的邻居说高一X、侯XX夫妇与高XX生气,高XX受伤了。
5、证人张XX的证言,2014年6月3日下午5点钟左右,侯XX称头疼、头晕,让去给他输液,到侯XX家说被高XX打伤了,见侯XX左腿有擦伤,牙龈出血,但牙齿完好。第二天是申XX医生去给侯XX输的液。
6、证人申XX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4日上午10点多,到侯XX家给他输液,没见侯XX有明显外伤。
(三)被害人高XX的陈述,2014年6月3日下午2点多,我接到我妻子高二X的电话,说侯XX和他生气了,让我过去,我到后侯XX和高一X在争吵,我往跟前走的过程中,他们两人揪拽到一起,相互揪着对方的头发,我去劝双方,把他们劝开后,他们两人就站了起来,但还在互相吵骂,我就推他们不要生气,这时高一X过来,我听他说了句“我砍死你哩!”,刚说罢,高一X拿了一把菜刀朝我左胳膊砍了一下,我左手腕处流血了,我就赶紧用手捂着伤口,侯XX就赶紧推着高一X往西走。后来桑爱青和刘文静等人过来给我左胳膊止血。
(四)被告人高一X的供述,2014年6月3日下午3时许,我妻子侯XX从家出来,高XX的妻子高二X就骂我妻子,他们对骂起来,听侯XX事后说,当时是高二X给高XX打电话让他到现场的,高XX到场后,高二X和高XX就一起把侯XX按倒在地并打他。我听到门口吵闹的声音,出来看到高二X骑在侯XX身上,揪住侯XX的头发,高XX用手打侯XX的头部,我上前劝架,但没劝开,就回家取了把菜刀,高XX就去夺我手里的菜刀,但没夺开,高XX就从路边搬了一块石头准备砸我,我躲开没砸住我,后邻居把双方劝开了。我去取刀是想吓唬高XX我没有砍高XX,当时没看到高XX受伤,事后,听邻居说高XX的胳膊破了,估计在夺刀过程中他被划伤的。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提供的证据有:
1、医疗费票据4张,共计19370.72元;
2、出院证1张,出院医嘱,术后14天拆线,四周去石膏。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