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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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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林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X,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X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

(2015)林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X,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X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X及其辩护人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聚众斗殴

2008年12月3日上午,为防止五龙镇石官村群众阻拦施工,靳X、杨XX(均已判决)受他人雇佣组织林州市恒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队员到石官村工地“震场”,结果与该村群众发生冲突。17时30分许,靳X、杨XX、郭XX(已判决)等人先后组织公司队员杨见军(已判决)等人及被告人呼X等社会人员到石官村,手戴白手套持羊镐把等工具对在现场阻拦施工的群众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付XX死亡,被害人宋XX、牛XX、陈XX等7人受伤。

二、寻衅滋事

2013年11月10日22时许,在林州市爱普网吧内,被告人呼X因故与被害人李XX发生冲突,呼X随即从车内取来砍刀,持砍刀殴打李XX。在此期间,呼X电话联系李一X(另案处理)等人到爱普网吧再次对李XX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呼X的供述,被害人李XX等的陈述,证人李二X、王XX、李一X等人的证言,当事人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呼X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呼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呼X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杨松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呼X在聚众斗殴罪中属从犯,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在寻衅滋事罪中呼X系犯罪中止,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3、呼X在被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属于立功。综上,建议对呼X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3日上午,为防止石官村群众阻拦施工,靳X(均已判决)受他人雇用组织林州市恒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队员到石官村工地“震场”,结果与石官村群众发生冲突。17时30分许,靳X、杨XX、郭XX(已判决)等人先后组织公司队员杨见军(已判决)等人及被告人呼X等社会人员到石官村,林州市恒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队员及社会人员数十人手戴白手套持羊镐把等工具对在现场阻拦施工的群众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付XX死亡,被害人牛XX、陈XX、刘XX、王一X、刘一X、张XX6人受轻微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XX系患亚急性重型肝炎并肝硬化的基础上,因颅脑损伤后昏迷继发肺部及全身感染,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本院审理期间,呼X通过其家属对被害人牛XX、刘XX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呼X的基本情况。

2、(2010)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王XX、李三X、李二X、杨X被判决情况。

3、尸检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牛XX、陈XX、刘XX、王一X、刘一X、张XX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付XX符合在患亚急性重型肝炎并肝硬化的基础上因颅脑损伤后昏迷继发肺部及全身感染,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证人证言

1、同案人靳X的证言,2008年12月3日下午4时许,我和杨X、呼X、李二X、王XX在台球厅玩。后接到杨XX电话说公司去五龙镇执勤的队员被打了,我回到公司,看到院里站满了人,有社会上二三十人及公司队员,院里停了四五辆面包车。我给王XX、李二X、杨X、呼X打电话让他们过来一起去。我和郑X开车买了两捆洋镐棒,放到公共车上,后拉着杨X、呼X、李二X、王XX往五龙镇走,公共汽车上的那些社会上的男子跟在后面。人都到后,于XX就对杨XX说弄吧,打吧,工人、那些社会上的人及公司的队员就冲向了老百姓。公司队员和社会上的人员大部分手中拿着洋镐把,带着白手套。后我没再见到王XX、李二X、杨X、呼X四人。

2、同案人李二X的供述,2008年11月3日我和王XX、李小宝、杨X、胡峰在台球厅打台球。大约三点多,王XX接到靳X电话,说咱们一起去吧,之后就到保安公司院内。院内停了一辆黄色中巴车,还站了穿迷彩服和不穿迷彩服的人大约二十来人,后靳X开着车带王XX回来,我和杨X、呼X便都坐到靳X车上。到银都宾馆一个叫申三的男子带了几个男子上了黄色中巴车,到五龙镇后天基本黑了,中巴车上的人拿了洋镐把儿,之后往北边老百姓的方向冲去,嘴里都喊着冲啊。我也戴上靳X发给的白手套,拿了一根洋镐随着人群向前冲,仅几分钟,老百姓就驱散了。后听到王XX叫我,到跟前后他又喊了呼X和杨X,我们把各自手中的洋镐把扔到路边走了。我没打老百姓。

3、同案人王XX的供述,2008年12月3日下午5点左右,靳X给我和呼X、杨X、李X、李三X打电话让他们一起过去。我们到四所后见到四十多个穿迷彩服的男子,还有十多名社会上的男子,保安队员把许多洋镐把放到四五辆面包车里。杨XX让这些保安队员上车先走了。靳X到我面前说:“走吧,生气吧!”我说:“去哪儿生气?”靳说:“公司员工被扣了,得去要人”。后来公司院内来了一辆车,靳X让社会上的十多个人和几名保安乘公共汽车先走,我和呼X、杨X、李二X上了靳X的车往五龙镇走,到银都宾馆,一名叫申三的男子带着七八个男子上了公共车。到工地下车后,我听到开发商对靳X和杨XX说:“开始吧,弄吧”,靳X对在场的保安队员喊“冲吧,打吧”。后所有的人手拿洋镐棒(共有七八十人)带白色的手套向工地北边的老百姓冲了过去。杨XX和靳X各拿一根洋镐把带头向前冲,申三带的七八个人跟着杨XX和靳X冲在最前边,我和杨X、呼X、李X戴白手套,各拿了一根洋镐把跟随人群向北面跑,两三分钟后,老百姓就被驱散了。后我见警车过来就找呼X、李凯和杨X,杨X是我最后找到的,见他拿的洋镐把成了半截。我们四人没往路北边去打老百姓,我们离开时还有许多人在追打老百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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