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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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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军,又名王龙,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 辩护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军,又名王龙,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

辩护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军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军及其辩护人李安明、被害人马一X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军虚构其叔叔有工程需租用压路机的理由,从马一X处骗得压路机一辆。其后又伙同他人伪造购货单位为王晓军的虚假增值税发票,以修路需要资金为名伙同呼一X等人将压路机抵押于李一X,骗得现金65800元,呼一X分得10000元。经鉴定,压路机价值28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晓军的供述;马一X、李一X的陈述、证人呼一X、周一X、马二X等人的证言、发票、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王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晓军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马一X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王晓军系累犯,且至今未退还被害人李一X被骗款项,马一X被骗压路机亦未追回,应从重处罚。提供购买压路机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王晓军伪造购买压路机发票及压路机权属的事实。

被告人王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晓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王晓军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持异议;2.呼一X、马二X、王二X等人的行为共同促使了诈骗案的发生,王晓军所起作用较小。综上,建议对王晓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晓军虚构其叔叔有工程需租用压路机的理由,于2014年5月4日从被害人马一X处骗得柳工牌CLG622型压路机一辆,该压路机系马一X、方一X、董一X、张一X共同出资购买。后王晓军又伙同他人伪造压路机购买人为王晓军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并找到呼一X帮忙将该压路机抵押借款,后王晓军以修路需要资金为名与呼一X等人将压路机抵押于被害人李一X,于2014年5月8日从李一X处骗得现金65800元,呼一X分得10000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压路机价值人民币2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晓军个人基本情况;

(二)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晓军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

(三)河南郑柳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被害人代理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编号为01653570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涉案压路机的具体型号及购买人为方一X,实为方一X、马一X、董一X、张一X共同出资购买;

(四)编号为01639603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晓军书写的借据,证明王晓军伪造涉案压路机发票后将涉案压路机抵押于李一X借款70000元,并由呼一X作为担保人;

(五)邮政储蓄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晓军的邮政储蓄账户在案发当日存取款情况;

(六)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晓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七)林州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晓军于2014年7月7日被马一X扭送至林州市公安局报案,王晓军不属于自动投案。

二、鉴定意见: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22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压路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0000元。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周一X证言,2014年4月底一天,李一X对我说:“呼一X想借钱。”过了没几天呼一X又给李一X说有个伙计有一辆压路车,想抵押借钱。5月8日,呼一X带着王晓军还有两个男子来到我家借钱,我问呼一X用钱干什么,呼一X说他们在任村修路,招标需要资金周转。后王晓军写了一张借据,呼一X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后李一X和他们一起去银行取钱。李一X回来后给我说从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给了王晓军,还从银行卡里给他转过去1万元。后来又过了几天,王晓军给李一X打电话让把剩下的钱给他,李一X告诉他已经把剩下的5800元钱给他转到卡里,后来他们还到银行去查了查,王晓军确认后也没有再说什么。

(二)证人莫一X证言,王晓军是教我开车的师傅,2014年5月份左右,王晓军对我说有活干,我让他和老板马一X协商。协商好后,2014年5月4日下午,我和王晓军去陵阳重机新厂内把压路机开到南二环太行山水酒店西侧,他说工地就在附近,让我把压路机钥匙给他,我就把钥匙给他了。5月8日,王晓军和我一起去给了老板马一X8000元,算是压路机的租赁费,当时王晓军说现在手头紧,先给一半,剩下的钱年底结清。我带王晓军去老板家说为啥不给钱,王晓军说工地的老板去郑州办贷款了,给不了钱。马一X昨天给我打电话,问车和王晓军在哪里,我给王晓军打电话,要不关机要不就是无法接通,发QQ也不回。昨天下午4点多,老板给我说王晓军去中行取钱了,我们在马一X家等不上就到南岗楼的中行,直到晚上9点多也没有见到王晓军。2014年7月7日我和马一X找到王晓军问他车在哪里,他开始说车在工地干活,后来王晓军才说车在南环路一加油站东边一胡同里,我们找到压路机,住在胡同里的一男子说压路机是王晓军抵押给他了,抵押了60000元。

(三)证人王二X证言,2014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呼一X、李二X在汽车站对面的网迷网吧上网,一会儿王晓军过来找到我说:“哥,我有一辆压路机,你看能不能给我把压路机抵押了借点钱,给你好处费一万块钱。”我说:“中,给你问问吧,你都有什么手续?”他说:“我有大票。”我说:“车是否你的车?”他说:“是我爸给我买的。”我说:“行,明天给你找个地方看看。”他说:“你今天晚上能不能先给我找两三千块钱,我急等着用,到明天就给你了。”我问了问李二X,李二X后来借给王晓军3000元钱。后我让呼一X帮王晓军将车抵押借钱,王晓军承诺如呼一X能帮他抵押借钱,王晓军给呼一X10000元钱。后来听“马旦”说王晓军通过呼一X已经把压路机抵押了。事后听王晓军说过给了呼一X2000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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