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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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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宏伟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宜阳县市政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住宜阳县。因涉嫌行贿犯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宜阳县市政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住宜阳县。因涉嫌行贿犯罪,2014年3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4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4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4月30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宜阳县林业局技术指导站站长,住宜阳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3月12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3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宜阳县林业局驾驶员,住宜阳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3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3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钱某某、何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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