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工人,住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反诉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洛阳市老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老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小生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