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2010年11月因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某某撤回上诉。 (2014)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