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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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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寇传庆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10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洛阳市老城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决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10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洛阳市老城区。

诉讼代理人杨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老城区。

诉讼代理人王佰德,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甲,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传庆,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且非法持有警用催泪喷射器,于2013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收缴管制刀具2把;警告,并没收警用催泪喷射器1瓶。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旭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华(曾用名华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杰(曾用名杰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09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无照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刚,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系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亚辉(曾用名辉子),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须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育恒(绰号比特),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靖博(绰号黑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同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德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红,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6年9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爱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永波(曾用名肖永信),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2014年1月17日被抓获,同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长兴县人,无业,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2013年12月3日被抓获,同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进锋(又名杜俊峰),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200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8年9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31日刑罚执行完毕;2013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4年3月8日刑期届满。2014年3月4日从宜阳看守所解回归案,同年3月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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