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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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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进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阳县。 辩护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阳县。

辩护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克敏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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