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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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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向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少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汝阳县小店镇圣王台村道路有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圣王台教会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范某某相撞,造成范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协议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汝阳县小店镇圣王台村道路有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圣王台教会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范某某相撞,造成范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5日8时许,我开拖拉机沿石台村至圣王台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小店镇圣王台村教会门口时,对面来了一辆面包车,正在会车的时候,我听到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我下来看到道路北侧躺着一个妇女大约40岁左右,我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她的父母赶到了现场之后对方还站起来走了一段,我回家取钱回来时就发现对方已经死亡了。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看到一个妇女推着一辆自行车后面坐着一个小孩,一辆四轮拖拉机在自行车后面跟着,对面行驶过来一辆三轮汽车,该四轮拖拉机向右打了一把方向,四轮拖拉机的后排打井锤将该妇女撞翻,发生事故后,四轮驾驶员拨打了120电话,石台村卫生室人员到现场时伤者已经死亡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去下寺村去买化肥,我从曹某某开的拖拉机左侧超车时,我看到对面行驶一辆白色面包车,一妇女推着自行车带着小孩在拖拉机右侧行走,我从下寺回来时看到发生事故了。

4、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实我赶到现场后看到四轮拖拉机在路边停着,我女儿在拖拉机后面由北向南坐着。她说胸部很疼,很快就不行了,当时曹某某在事故现场。

5、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实到现场后看到范某某伤的很严重,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6、事故认定书:证实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7、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8、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范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报告单:证实整车检测不合格。

10、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已与被害人范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11、户籍及显示表现证明:证实曹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任占柱

审 判 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胜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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