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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立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立鹏,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2007年10月1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撤销缓刑,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立鹏,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2007年10月1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撤销缓刑,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立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吕立鹏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北角珠峰网吧西北角81-82号卡座趁被害人韩某和王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卡座沙发和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X90型号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X3型号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吕立鹏将OPPO909型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出,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一部华为荣耀3X型手机丢失。被盗的OPPO909型手机的价格为1104元,华为荣耀3X型手机价格为978元,共计2082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立鹏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撤销缓刑,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卷内有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周某等证言,被害人韩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吕立鹏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吕立鹏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立鹏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华为荣耀X3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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