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于安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河南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份,朱某某(已判处刑罚)在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如家快捷酒店十二楼1202房间内利用麻将推牌饼的方式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等数十人进行赌博,长达十余天,赌资数额累计五万余元,从中抽钱获利二万余元。受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放贷。 2012年4月25日晚,朱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归还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余人在安阳市火车站和谐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对王某乙、王某甲进行殴打后,将两人拉至安阳市高庄乡将台村的田地里面逼迫二人筹款还债。因二人无法还债,逼迫王某甲将衣服脱掉挨冻。后又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拉至安阳市景易苑商务会所内进行看管,直至4月26日中午被民警解救。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聚众赌博;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份,朱某某(已判处刑罚)在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如家快捷酒店十二楼1202房间内利用麻将推牌饼的方式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等数十人进行赌博,长达十余天,赌资数额累计五万余元,从中抽钱获利二万余元。受朱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放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3月,朱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如家宾馆1202房间开赌场,利用麻将饼牌推饼的方式组织王某甲等人赌博。朱某某安排,让其和商某某在赌场内放贷。 2、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份,其与张新峰(即张某某)、李某、商某某在如家宾馆1202房间开设赌场,张某某将用于放贷的钱给商某某,由商某某负责在该赌场放贷,赌博结束后张某某来赌场分水钱,商某某对着张某某。 3、同案犯商某某供述,证明张某某在朱某某开设的位于如家宾馆1202房间的赌场内放贷。 4、同案犯李某供述,2012年12月份,其和朱某某、商某某、张某某在如家宾馆开设赌场,张某某把钱给商某某,让商某某在该赌场放贷,赌博结束后张某某来赌场分水钱,张某某分得水钱八九万元。 5、证人王某甲陈述,其与王某乙于2012年3月份在朱某某开设的位于如家宾馆12楼的赌场内赌博,该赌场使用麻将饼牌进行赌博,赌场抽水并向参赌人员放贷,其与王某乙在该赌场内将携带现金输完后,开始向朱某某借高利贷,其向朱某某打了一万二千元的借条,王某乙向朱某某打了三万五的借条。 6、证人王某乙陈述,证明其与王某甲在朱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的情况。 二、2012年4月25日晚,朱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归还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十余人在安阳市火车站和谐宾馆二楼一个房间对王某乙、王某甲进行殴打后,将两人拉至安阳市高庄乡将台村的田地里面逼迫二人筹款还债。因二人无法还债,逼迫王某甲将衣服脱掉挨冻。后又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拉至安阳市景易苑商务会所内进行看管,直至4月26日中午被民警解救。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4月25日,其与朱某某、李某、商某某等人一起去和谐宾馆向王某甲、王某乙索要债务,在该宾馆其与朱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其打了王某甲两个耳光,由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无法还债,其与朱某某、李某、商某某等人又将二人拉至文峰区高庄乡蒋台村的田地里,让二人脱光衣服,威胁二人还债,后二人答应次日早上还钱,后又将二人拉至景易园洗浴中心看管直至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2、同案犯朱某某供述,2013年4月25日,其联系张某某、李某、商某某等人一起去和谐宾馆向王某甲、王某乙索要赌债,李某、商某某殴打王某乙,由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无法还债,其与张某某等人又将二人拉至文峰区高庄乡蒋台村的田地里,让二人脱光衣服,威胁二人还债,后二人答应次日早上还钱,其与张某某等人又将二人拉至景易园洗浴中心看管直至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3、同案犯商某某供述,2012年4月25日,其和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到和谐宾馆向王某甲、王某乙索要债务,其与朱某某等人殴打王某甲,由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无法还债,其与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将二人拉至文峰区高庄乡蒋台村的田地里,让二人脱光衣服,威胁二人还债,后二人答应次日早上还钱,张某某等人又将二人拉至景易园洗浴中心看管直至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4、同案犯李某供述,朱某某让其与商某某等人到该宾馆一起向王某甲、王某乙要债,在该宾馆内其与朱某某、张某某、商某某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王某乙、王某甲二人拉至安阳市高庄乡将台村的田地里面威胁二人筹款还债,并让二人将衣服脱掉挨冻。后又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拉至安阳市景易园商务会所内进行看管,直至4月26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4月份,朱某某为向其和王某乙索要赌债,纠集十余人在火车站和谐宾馆威胁、殴打其二人,并将其二人拉至文峰区高庄乡的田地里,继续威胁二人还钱,逼迫其脱光衣服,二人承诺次日还钱,后其二人又被朱某某等人拉至景易苑商务会所一房间看管,直至次日王某乙家人报警后,其二人被公安机关解救。 6、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其和王某甲因赌博向朱某某借高利贷还不上时被朱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的情况。 7、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其与雷某某等十余人,到安阳市火车站和谐宾馆帮人要债,后债主将欠钱的男子带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