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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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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挖沟机在新郑市薛店镇菜园马村新孟公路北200米处路东的地里挖电缆沟,其在附近有明显通信光缆警示标识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挖掘作业,致使军用通信光缆(京汉广光缆通信干线系国防通信网一级干线)被挖断,致使军事通信中段4个小时。军用通信光缆阻断发生时正值京汉广干线传输系统负担“两会”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给部队造成了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以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另查,1、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到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投案。

2、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10万元,并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谅解。

3、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出具的证明及谅解书,现场照片,结算业务申请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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