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彭某等人在新郑市洧水路中段“凯撒游艺俱乐部”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放置具有退币功能的捕鱼机、苹果机、赌博机的方式经营赌场,获取非法营利21000余元。该赌场内共设置捕鱼机4台,共计40个赌博把位;苹果机4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一台,共计8个把位;该赌博窝点合计可供52个人同时赌博。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被告人彭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彭某等人在新郑市洧水路中段“凯撒游艺俱乐部”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放置具有退币功能的捕鱼机、苹果机、赌博机的方式经营赌场,获取非法营利21000余元。该赌场内共设置捕鱼机4台,共计40个赌博把位;苹果机4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一台,共计8个把位;该赌博窝点合计可供52个人同时赌博。 另查,非法所得21000元已追缴;张某、彭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4年7月份,他和孙晓宏到新郑市,准备找地方经营赌博机,他们在洧水路中段找到一个地下室,他将该地下室租下,进行装修,并从网上购买了四台苹果机、四台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机,他等着孙晓宏给他疏通关系,到2014年11月10日上午,孙晓宏称关系已经疏通的差不多了,让他开始营业,他找人到店内上班,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营业,孙晓宏一直在场,当晚21时许,他和孙晓宏吃过饭后走到店门口,孙晓宏不让他回去了,称警察把他的店查了,孙晓宏自己开车离开,他见店里的人被带走,觉得害怕就过来投案了。店内的机器具有退分功能,玩家的输赢都是按照分数进行核算输赢的。彭某是店内的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王某负责上分,蒋某负责收银。 2、被告人彭某供述,张某是店里老板,张某不在店里,他就负责全部工作的协调和安排,张贺丽负责打扫卫生、保洁,蒋某负责收银,王某负责上分、下分。 3、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10月份,他到“凯撒游艺俱乐部”上班,老板张某在店内放有四台捕鱼机、四台苹果机、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该店2014年11月13日开始正式营业,张某让他负责给来赌博的顾客收钱上分,他将钱交给收银员蒋某入账,四台捕鱼机有一台是16个游戏把,可以同时供16个人玩,其他3台捕鱼机及黑红梅方赌博机都是8个把,可以同时供8个人玩,最后顾客赢了他们都退钱,店内还有一个刚来的负责人,张某不在就由此人负责店里的管理。证人蒋某证言与证人王某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4、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11月13日,他和安某去凯撒游艺俱乐部玩,见大厅有四台鱼机,许多人在那里玩,王某帮他上分、退分,上分每100元1万分,退分每1万分退100分,凯撒游艺俱乐部的老板姓张,经理好像叫彭某,员工就见过王某、蒋某,他当天去过两次,下午赢了4000元,晚上输了14000元。证人安某证言与证人李某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5、证人黄某证言,2014年11月13日19时许,他到洧水路凯撒游艺俱乐部打台球,到8时20分,他到里边一个房间看两个人用赌博机赌博,其中一个人叫闵占军,21时50分时,民警过来检查,他被传唤到派出所。 6、证人张某证言,2014年11月12日下午,她应聘到洧水路凯撒游戏厅做保洁,老板张某给她每月1800元工资,还有提成,管吃管住,她次日早上上班,游戏厅共四间房子,一间是台球室,一间是办公室,一间放置着四台捕鱼机、四台苹果机,最后一间放着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顾客把现金给王某,王某上分,把钱给蒋某,最后根据得分,蒋某把钱退给玩家。店里老板叫张某,彭某是经理。 7、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扣押的涉案物品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王某、李某、蒋某行政处罚情况。 9、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对现场的勘验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彭某辨认出孙晓宏。 11、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 12、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明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张某、彭某到案情况。 13、交款凭条、移送清单,证实扣押的非法所得21000元已追缴。 14、前科证明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彭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平时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彭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彭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彭某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