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98、1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兵,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银桥,别名耗子,男,1994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志凯,小名小凯,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高伟亮,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9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二卫,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超,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5日释放;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兵、高银桥、陈志凯、高伟亮、刘二卫犯抢劫罪,以新郑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二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兵及其辩护人李胜利、被告人陈志凯及其辩护人马英伟、被告人刘二卫及其辩护人贾云杰,被告人高银桥,高伟亮,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超和陈军义、吴园(均已判处刑罚)预谋后,组织被告人孟兵、高银桥、陈志凯、刘二卫、高伟亮等人,在新郑市和庄镇付庄王某某(已判处刑罚)的鱼塘房屋内,开设赌场,诱人赌博,之后以参赌人员抽老千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路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敬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行将六人身上现金抢走,共计1.59万余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兵、高银桥、陈志凯、刘二卫、高伟亮、李超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园、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路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敬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书证及其他材料,认为被告人孟兵、高银桥、陈志凯、刘二卫、高伟亮、李超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孟兵、高银桥均系主犯、坦白、有劣迹,建议对二被告人以抢劫罪均判处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志凯、刘二卫均系主犯、初犯、坦白,建议以抢劫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伟亮系主犯、初犯、一般立功,建议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超系累犯、当庭认罪、已退赃,建议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兵辩称其没有打人,没有搜身,也没分到钱,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被告人高银桥、李超辩称其没打人,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志凯、刘二卫、高伟亮庭审中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 被告人孟兵的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孟兵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前科、劣迹,抢劫对象是在赌场输的赌资,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志凯的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陈志凯系从犯,没有抢劫的故意,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抢劫金额缺乏证据,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二卫的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刘二卫系从犯或胁从犯、坦白、初犯,其没有抢劫的预谋,主观恶性小,没有得到好处,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超和陈军义、吴园(均已判处刑罚)预谋后,组织被告人孟兵、高银桥、陈志凯、刘二卫、高伟亮等人,在新郑市和庄镇付庄王某某(已判处刑罚)的鱼塘房屋内,开设赌场,诱人赌博,之后以参赌人员抽老千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路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敬某某等六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行将六人身上现金抢走,共计1.59万余元。 另查,1、被告人高伟亮到案后供述的被告人高银桥、孟兵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孟兵的工作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高银桥、孟兵。 2、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李超主动到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 3、被告人李超家属已经代为退赔被害人1.5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二卫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吴园电话联系他介绍人去赌场,他同意后就联系李某某,并带李某某及其朋友某某到华清园找吴园借钱,当时龙王的李超也在场,吴园称赌场由大哥(后来得知是陈军义)罩着,安全没问题。当晚七八点三人饭后坐赌场的车到付庄北的鱼塘,当时高伟亮、陈志凯、龙王李超等人在场,九点赌场开始,赌场是吴园和龙王李超合开,吴园负责放冲,高伟亮负责保管冲包,陈志凯负责摆牌,他负责招揽赌客。赌场准备结束时,龙王李超问他带的赌客是否出老千,经询问李某某不承认,龙王李超称有人出老千,要求所有人都不能走,赌客不同意,吴园就带人堵着门,赌客见他们人多就不再吭声。后陈军义带一个很高、很壮的人进屋,赌场的二十多个人按照吴园的要求站在一侧,李某某、某某等五六个赌客站在另一侧,龙王李超指着几个赌客对陈军义说了点什么,陈军义及随从殴打光头李超等人。陈军义让手下和龙王李超把光头李超拉出去,听说扔到鱼塘挨冻,吴园问谁出老千,没人承认,吴园跺某某,他和吴园、高伟亮、陈志凯等八九人也围殴那几个人,后李某某和某某先后被龙王李超和吴园拉出去,赌客按照龙王李超或吴园的要求脱光,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后蹲下,他、高伟亮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按照吴园的要求检查衣服和钱,并把钱交给吴园,半个小时后他们按照吴园的要求陆续离开。听说宋某某和陈志凯开车把六个挨打的赌客拉到荒地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