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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歹某(曾用名歹曾用)。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由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歹某(曾用名歹曾用)。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代理检察员吴小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至8月23日,被告人歹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新郑市和庄镇歹庄村陶某某家外简易房内,雇佣张涛看场记账,利用两台可供14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开设赌场营业。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歹某是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歹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歹某的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到歹某系初犯,并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歹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歹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三、没收被告人歹某的作案工具六把位的捕鱼机一台、八把位的捕鱼机一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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