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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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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2013年5月变更为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0767-9,单位地址荥阳市万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如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2013年5月变更为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0767-9,单位地址荥阳市万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郑如钊。

诉讼代表人黄某甲,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祥、邱宗保,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荥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徐永祥、邱宗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某筹备成立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在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需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某某帮助协调办理,在该许可证办理后,作为该公司股东的黄某某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此款由黄某某所在的荥阳市统营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向河南双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用于王某某购买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后王某某将此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名下。

二、2009年下半年,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得知方某申请成立河南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遂向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某某提出让王某某想办法阻止方某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王某某故意不批准方某的申请长达半年之久。为感谢王某某,在2010年7月黄某某取现金50万元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款购买丰田普拉多(霸道)越野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的名下,同时王某某将其所开的本田思威CRV车过户到黄某某儿子黄某甲名下,经鉴定该车当时价值为176972元。

三、2006年至2013年,黄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公司在办理购买证、运输证过程中给予的便利和关照,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分13次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共计1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行贿的50万元系被索贿;被告人黄某某并不是以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王某某20万元;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向王某某行贿13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其行贿的事实,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筹备成立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在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需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某某帮助协调办理,在该许可证办理后,作为该公司股东的黄某某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此款由黄某某所在的荥阳市统营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向河南双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用于王某某购买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后王某某将此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名下。

二、2009年下半年,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得知方某申请成立河南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遂向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王某某提出让王某某想办法阻止方某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王某某故意不批准方某的申请长达半年之久。为感谢王某某,在2010年7月黄某某取现金50万元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款购买丰田普拉多(霸道)越野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的名下,同时王某某将其所开的本田思威CRV车过户到黄某某儿子黄某甲名下,经鉴定该车当时价值为176972元。

三、2006年至2013年,黄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对自己公司在办理购买证、运输证过程中给予的便利和关照,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分13次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某某出资49万元,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出资51万元,为该公司股东,后郑州太和爆破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变更为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王某某是郑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大队的大队长,负责全郑州市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2007年3月份,其为感谢王某某帮助其办理郑州太和爆破公司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转款20万元为王某某购买本田CRV越野车一辆。2010年7月份,其为感谢王某某在阻止给方某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的帮忙,取现金50万元送给王某某,用于王某某购买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并向黄某某要回了一辆银灰色色的本田CRV越野车。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为了和王某某搞好关系,方便公司的业务开展,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分13次向王某某共送了13万元。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初,黄某某为感谢其帮助他办理了爆破作业许可证,使他得以成立郑州太和爆破公司,转账20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2010年7月份,黄某某为感谢其故意拖延方某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的帮忙,取现金50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同时其将自己开的一辆银灰色本田CRV越野车还给了黄某某。2006年至2013年,黄某某为感谢其平时在民爆器材的购买、运输及使用审批手续上的关照,在每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13次共送给其13万元。

3.证人李某(系王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王某某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并登记在其名下,王某某曾告知其,这辆丰田霸道越野车是黄某某出钱帮他买的,同时王某某将其家的一辆银灰色本田CRV越野车过户给了黄某某的儿子。

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10月至2010年,王某某在其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曾以各种理由推辞刁难,拒绝接收其申报材料。

5.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王某某采取双规调查期间,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黄某某涉嫌向王某某行贿的线索后,于2014年6月15日以证人的身份将黄某某传唤至郑州市纪委办案点,黄某某如实交待了向王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对黄某某以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

6.另有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企业变更登记材料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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