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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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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法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的31棵欧美杨采伐;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森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的28株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被伐的31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4.6302立方米;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被伐的28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6.1629立方米,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0.793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的31棵欧美杨采伐;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森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的28株欧美杨采伐。经鉴定,西村镇车元村5组沟地被伐的31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4.6302立方米;芝田镇羽林庄村天坡地内被伐的28株欧美杨立木蓄积为6.1629立方米,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10.793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宋现卫、周孟亚、周龙道、周三长、李彩利、康红龙、白兴军的证言,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春琦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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