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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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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浩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浩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浩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2012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吴建贵,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浩杰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安书信、被告人耿浩杰及其辩护人吴建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李鹏(化名李晓蓓,已判处刑罚)谎称其有能力安排工作、上学等,李鹏的同居男友被告人耿浩杰在一旁予以配合,共同先后诈骗被害人安X信、安X、王X欣、宋X钦、陈X芳共计709000元现金、一套藤沙发等物品,其中:

一、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底,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工作、上学,称可以将耿浩杰的亲戚被害人安X信的女儿安排到郑州市财政局工作、给其女儿分房子,将安X信的儿子安排上军校,分别在李租住的曼哈顿小区、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艺术家小区骗取安X信现金200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二、2010年5月左右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弄公务员指标、购买便宜的奥迪轿车,分别通过银行卡转账、在耿浩杰的亲戚被害人安X居住的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艺术家小区等地骗取安X现金138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三、2010年底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赵X增的朋友被害人王X欣的女儿上军校、为王X欣的妻子安排工作,分别在李租住的郑州市曼哈顿小区等地骗取王X欣现金17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四、2010年底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工作,称可以将被害人宋X钦、陈X芳的儿子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后又称李鹏将调到郑州市政府,让宋的儿子到郑州市政府跟着李鹏上班,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博家具市场、李租住的曼哈顿小区骗取宋X钦现金200000元、一套藤沙发、食用油等物品。现金7500元赃款、食用油已追回发还。2012年12月17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将耿浩杰传唤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耿浩杰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鹏供述、被害人安X信、安X、王X欣、宋X钦、陈X芳陈述、证人耿X喜、安X、梁X峰、李X花、安X、周X平、赵X增证言、报案材料、安X智、安X玉、宋X华、宋X松、袁X、王X森、赵X、陈X高、耿X喜、耿X霞、董X、诈骗被害人买房时李鹏出具的房屋价格、同案犯李鹏供述、辨认笔录、报案材料、短信记录、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搜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借条、无违纪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浩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耿浩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安X信当庭称被告人耿浩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耿浩杰辩解称其一直信任李鹏,对李鹏虚构身份,以安排工作、买车、买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事情不知情,没有参与李鹏的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耿浩杰没有与李鹏共同实施诈骗罪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共同预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既是因为耿浩杰的身份,被害人才会相信李鹏,但被害人均是具有判断能力正常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强加给被告人罪名;另外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也是受害人,对李鹏的身份及其家庭背景均十分相信;关于李鹏骗来的款项,只是其中一部分用于家庭的支出。综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浩杰与李鹏于2004年在宁波认识,同年回郑州一起生活,并同耿浩杰的父母一起居住,2009年生育一子。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李鹏(化名李晓蓓,已判处刑罚)谎称其有能力安排工作、上学等,被告人耿浩杰在一旁予以配合,共同先后诈骗被害人安X信、安X、王X欣、宋X钦、陈X芳共计709000元现金、一套藤沙发等物品,其中:

一、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底,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工作、上学,称可以将耿浩杰的亲戚被害人安书信的女儿安排到郑州市财政局工作、给其女儿分房子,将安X信的儿子安排上军校,分别在李租住的曼哈顿小区、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艺术家小区骗取安X信现金200000元。

二、2010年5月左右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弄公务员指标、购买便宜的奥迪轿车,共骗取安X现金138000元。

三、2010年底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赵X增的朋友被害人王X欣的女儿上军校、为王X欣的妻子安排工作,分别在李租住的郑州市曼哈顿小区等地骗取王X欣现金171000元。

四、2010年底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耿浩杰配合李鹏,谎称李鹏能安排工作,称可以将被害人宋X钦、陈X芳的儿子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后又称李鹏将调到郑州市政府,让宋的儿子到郑州市政府跟着李鹏上班,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博家具市场、李租住的曼哈顿小区骗取宋X钦现金200000元、一套藤沙发、食用油等物品。

2012年12月17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将耿浩杰传唤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食用油已追回发还,李鹏诈骗所得的赃款除已追回现金7500元外,其中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浩杰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于2004年在浙江宁波打工期间认识李鹏,同年回郑州后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只是办过婚宴,随其父母一起生活。2004年时李鹏跟其说其父亲原来在铁路上工作,叫孙启彭,04年说已调到北京了,是铁道部一个司的司长,06年说去中纪委了,叫孙慧。后来又说其父亲把她安排到公安厅上班了,一直没有见过李鹏的父亲和其他家人,也没有去过她家,只是在有了孩子以后,李鹏说她父亲来看她,在曼哈顿隔着马路见过一次也没有看清楚。李鹏跟其说过,要把他安排到解放军政治部工作,还在2011年初说李长春是他干爹,但其半信半疑。李鹏跟其说过为安X信、宋X钦、王X欣等人子女安排工作和上学的事,但具体怎么操作没有讲过,也没有收过他们的财物。安X信是其亲舅舅,宋明钦是通过其表弟董X介绍认识,王X欣是通过其表哥赵X增认识的。他去看他姥爷(安X信的父亲)的时候,跟他姥爷说李鹏在省公安厅上班,在北京买的有车有房,还说要去北京上班,跟安X也说过在部队总政上班,李鹏的父亲给其买的有车,关于车的事,李鹏曾跟其说过,买的是一辆沃尔沃WC90车,还说了车牌号,在2011年底的时候在路上看见了这辆车,还问了李鹏,李鹏说是其父亲让人出来办事的。后来安X信跟其打电话说让李鹏跟他女儿安排工作,其跟李鹏说了,可以安排到财政系统上班,还让安X信跟李鹏联系,安X信给没给李鹏钱他不知道,直到2012年4月李鹏走了后,才知道李鹏还给安X买车、买房子的事。大概在2010年10月份跟李鹏、董X一起去了中博宋明钦的店里,后来在一起吃过两回饭,一次在家里,宋X钦给李鹏一包东西,想着应该是钱。王X欣以前也不认识,是通过其表哥赵X增认识的,王X欣与赵X增是干亲关系,也是找李鹏办事,但具体给没给钱,其都没有参与,跟王X欣说过见过李鹏的父亲,但具体怎么见的,因为他没有问,也就没有说咋见的。李鹏生过小孩后说去公安厅上班,后来说去市政府上班,没有见过她去上班,还问过她怎么不穿警服,她说下班都不穿,跟李鹏在一起生活了七八年,对李鹏所说的很信任。他的银行卡都是李鹏在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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