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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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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等五人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广军,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广军,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建新,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污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扬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源政,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孙景荣,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许保民,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宁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魏中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军、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韶乐、赵建飞、被告人孙广军及其辩护人薛保庆、被告人孙建新及其辩护人赵扬宁、李源政、被告人孙景荣、被告人许保民及其辩护人殷仁运、崔宁宁、被告人魏中虎及其辩护人李培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11月份,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七组商学院占地附属物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合谋虚构土地及占地附属物骗取国家补偿款,并由孙建新具体与被告人孙广军联系,后孙建新与孙广军合谋,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孙广军遂利用其担任柏庙村丈量测算工作组组长职务之便,分别为孙建新虚增土地3.8亩、为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各虚增土地0.95亩,并以此虚构地上附属物(果树),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50659元;同年11份,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合谋后,以用于支付四人工资及给孙广军好处费为由,再次由孙建新向孙广军提出虚构占地附属物,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孙广军以许保民父亲许某某的名义虚构土地1.918亩、以魏中虎妻子兰某某的名义虚构土地1.882亩,并以此虚构地上附属物(果树),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4450元。四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国家财产295109元。现孙建新退回赃款33853元、孙景荣退回赃款42736元、许保民退回赃款72900元、魏中虎退回赃款48102元,共计197591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广军、孙建新、许保民、魏中虎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自愿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孙广军及孙建新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是从犯,建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孙广军的辩护人认为孙广军具有立功情节,正在调查之中,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至11月份,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七组商学院占地附属物拆迁补偿过程中,时任七组组长的被告人孙建新与本组的村民代表被告人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预谋虚增承包地,以此获得虚增的承包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并由孙建新具体与时任拆迁丈量测算工作组组长的被告人孙广军联系。后孙建新与孙广军联系,孙景荣将写好的为被告人孙建新虚增3.8亩、孙景荣虚增0.95亩、许保民虚增0.95亩、魏中虎虚增0.95亩的底稿交给孙广军。后孙广军遂利用其担任柏庙村丈量测算工作组组长职务之便,分别为孙建新虚增的3.8亩(按约1.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为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各虚增的0.95亩(按约3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的土地上虚构地上附属物(核桃树),共骗取国家拆迁附属物补偿款150659元;同年11份,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预谋后,以用于支付四人工资及给孙广军好处费为由,再次由孙建新向孙广军提出虚构土地以此获得附属物补偿款,后孙建新让孙广军以许某某、兰某某的名义虚构土地及附属物,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孙广军遂利用其担任柏庙村丈量测算工作组组长职务之便,为许保民的父亲许某某虚构1.918亩土地及附属物(核桃树,约按每亩38008元,计72900元)、为魏中虎的妻子兰某某虚构1.882亩土地及附属物(核桃树,约按每亩38018元,计71550元),骗取国家拆迁附属物补偿款共计144450元。五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295109元,均由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分别领取。后因补偿不公问题引发村民告状导致案发。案发后,孙建新、孙景荣、魏中虎分别将赃款33853元、42736元、48102元退交郑州市上街区五云中心社区;许保民将赃款72900元退交郑州市上街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明,被告人孙广军接到上街区纪委的通知后,主动到纪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建新、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在接到所在的五云中心社区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均积极主动到社区纪检部门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孙建新系柏庙七组组长,孙景荣、许保民、魏中虎系柏庙七组村民代表。许某某的土地及其附属物均在其大儿子许保民的名下,兰某某的土地及其附属物均在其丈夫魏中虎的名下,均已经过测量补偿。许某某、兰某某对虚构的土地及附属物补偿一事均不知情。

另查明,被告人孙广军担任柏庙七组征地丈量测算工作组组长。职责是: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地上地下附属物的清点工作,并登记造册;负责在清点工作完成图片等影像资料的留存;对涉及果园内附属物应根据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及指挥部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现场清点农户树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农户树木的价格和负责做好清算工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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