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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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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越野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碾徐村公厕处时与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12月9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越野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碾徐村公厕处时与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被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9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荥)公(物证)鉴(法医)字(2014)0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徐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跌倒等)于头面部、腹部、双手、右腿及左足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被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晨昊

审 判 员  赵 睿

代理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子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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