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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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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斌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正斌,又名陈斌,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茅坪镇义和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正斌,又名陈斌,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茅坪镇义和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小朋,又名马小海,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陕县新场乡建设村长坪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西路被抓获,于2014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义保,又名蔡宝、蔡宝文,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茅坪镇柳林村七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平顶山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被抓获,2014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庭才,又名关平、老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筒车湾镇桅杆坝村谢家坪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德进,又名范进、范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茅坪镇柳林村二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被抓获,于2014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宣欣,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孟村五组。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孟毅超,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孟村五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于2015年1月23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范德进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宣欣、孟毅超犯掩饰、掩隐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范德进、李宣欣、孟毅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徐小宁(在逃)经预谋后,驾驶豫CXL392黑色吉奥越野车,携带钳子、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到荥阳市城关乡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发电车间及院内,盗窃发电车间电缆沟内铺设的ZR-VV22-1KV型3×95mm2电缆线235米,盗窃院内电缆沟内铺设的ZR-VV22-1KV型3×95+1×50mm2型电缆线140米。后被告人陈正斌等人将盗窃铜线以废铜出售给孟毅超、李宣欣,被告人孟毅超、李宣欣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现被盗电缆已变卖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ZR-VV22-1KV型3×95mm2电缆线一米价值124.7元,被盗235米价值29304元,ZR-VV22-1KV型3×95+1×50mm2电缆线一米价值147.7元,被盗140米价值20678元。

2、2014年9月8日,被告人陈正斌伙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徐小宁(在逃)经预谋,驾驶豫CXL392黑色吉奥越野车,携带钳子、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城关乡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发电车间及院内,盗窃院内电缆线沟内铺设的ZR-VV22型3×95+1×50mm2电缆线84米,被巡查保安和处警民警发现后,五名被告人将电缆线丢弃在院内后逃跑。现被盗电缆线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ZR-VV22型3×95+1×50mm2电缆线价格147.7元/米,被盗84米共价值12406.8元。

3、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正斌伙同马小朋、蔡义保、范德进经预谋,驾驶豫CAF018灰色开瑞面包车,携带钳子、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到新乡卫辉市唐庄镇岗槽村村南路口,盗窃卫辉市天瑞水泥厂架设在此处的皮带廊上的YJV型3×70+2×35mm2电缆线344米。后被告人陈正斌等人将盗窃铜线以废铜出售给李宣欣、孟毅超,被告人李宣欣、孟毅超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现被盗电缆线已变卖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YJV型3×70+2×35mm2电缆线一米价值135.1元,被盗344米价值46474.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盗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范德进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宣欣、孟毅超构成掩饰、掩隐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范德进对指其五人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宣欣、孟毅超以不知所收购的电缆线是盗窃所得为由进行辩解。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陈正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徐小宁(在逃)经预谋后,驾驶豫CXL392黑色吉奥越野车,携带压剪、钳子、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到荥阳市城关乡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发电车间及院内,盗窃发电车间电缆沟内铺设的ZR-VV22-1KV型3×95mm2电缆线235米,盗窃院内电缆沟内铺设的ZR-VV22-1KV型3×95+1×50mm2型电缆线140米。后被告人陈正斌等人将盗窃铜线以废铜出售给孟毅超、李宣欣,被告人孟毅超、李宣欣明知是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现被盗电缆已变卖无法追回。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ZR-VV22-1KV型3×95mm2电缆线每米价值124.7元,被盗235米价值29304元,ZR-VV22-1KV型3×95+1×50mm2电缆线每米价值147.7元,被盗140米价值20678元。

2、2014年9月8日,被告人陈正斌伙同马小朋、蔡义保、胡庭才、徐小宁(在逃)经预谋,驾驶豫CXL392黑色吉奥越野车,携带压剪、钳子、电笔、裁纸刀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城关乡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发电车间及院内,盗窃院内电缆线沟内铺设的ZR-VV22型3×95+1×50mm2电缆线84米,被巡查保安和处警民警发现后,五名被告人将电缆线丢弃在院内后逃跑。现被盗电缆线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ZR-VV22型3×95+1×50mm2电缆线价格每米147.7元,被盗84米共价值12406.8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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