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金亭,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2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亭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金亭在荥阳市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州鸽牌粉红色骑式电动车电锁的连接线拽断后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马金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金亭在荥阳市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州鸽牌粉红色骑式电动车电锁的连接线拽断后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金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金亭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金亭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金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金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吴松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