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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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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锋、王想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锋,曾用名王丽红,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3日刑满释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锋,曾用名王丽红,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想才,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锋、王想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锋、王想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0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的一商店内,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9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2、2014年10月07日上午09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旧货市场,在市场内一商店内,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江某某16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3、2014年10月0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申某某4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4、2014年10月0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一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4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5、2014年10月0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一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任某某1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6、2014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内一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吗某某30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7、2014年10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便利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某某23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8、2014年10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汪某某1500元现金后驾车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9、2014年10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一商店处,由王永锋进店实施盗窃,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1100元现金后逃窜。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已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年龄证明、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永锋、王想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0月0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一商店内,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刘某某90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二、2014年10月07日上午09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一家商店内,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江某某16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三、2014年10月0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商店处,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申某某40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四、2014年10月0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一商店处,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陈某某40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五、2014年10月0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一商店处,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任某某10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六、2014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内一商店处,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吗某某30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七、2014年10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永锋伙同被告人王想才预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到荥阳市工地门口便利商店处,由被告人王想才在外骑车接应,被告人王永锋进店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高某某2300元现金后驾车逃跑。现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永锋家属退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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