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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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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苏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诈骗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已起诉)伙同舒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初、2012年9月分别注册成立郑州杰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杰越科技有限公司,后自2013年6月份起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五路交叉口X中心B座X室营业。期间聘用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等10余人,采取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的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无法使用的软件,接受所谓的“分析师专业指导”,之后伺机将客户踢出局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到杰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董某42000元钱。2013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到杰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吕某某20000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赃款8400元钱退还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苏某某已将赃款4000元钱退还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已判决)伙同舒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初、2012年9月分别注册成立郑州杰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杰越科技有限公司,后自2013年6月份起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五路交叉口X中心B座X室营业。期间聘用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等10余人,采取在网络上创建QQ群,寻找不特定的客户,发布虚假股市信息,并采用话术诱骗被害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无法使用的软件,接受所谓的“分析师专业指导”,之后伺机将客户踢出局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

其中,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到杰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42000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到杰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0000元钱。

案发后,同案犯王某(已判决)亲属退回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苏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网名为“爱的海洋”的人和其(网名:西域的风)聊天,后拉其加入一个QQ群(群主:杰恒财经-阿邦)。“杰恒财经-阿邦”经常在群里发布已交易的交割单,称每只股票涨幅都在20%-50%。后其于2012年11月22日向户名为舒某的银行账号(6228XXXX8210)汇款36800元钱购买了他们公司的至尊版服务和软件,之后其买的股票赔钱了,群主让其升级成VIP客户,并保证其能赚到钱。后其又分六次共给对方汇去42000元钱,但是他们指导购买的股票都赔了,发觉上当。其要求退钱时对方将其拉黑并踢出了QQ群。上述事实有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在案予以证实。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初,其(网名:遗忘的军刀)被一个叫“梦露股票交流群”的群主“杰恒财经-梦露”加为好友并加入他们的QQ群,“杰恒财经-梦露”告诉其她是郑州杰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们公司掌握第一手的股票内幕交易资料,一定能赚钱。他们以推荐购买股票会员和收信息费为由要求汇款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并保证客户能赚钱。后其于2014年3月4日、6日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向户名为王某的银行账户(6212XXXX3244)汇款共计20000元用于购买该公司的软件炒股,但是其用该公司的软件后仍旧赔钱,并未赚到钱。上述事实有QQ聊天记录、支付宝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在案予以证实。

3.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苏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的身份情况。

5.经张某某辨认,苏某某就是网名为“杰越财经-梦露”的业务员,有辨认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6.本院(2014)金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接上级部门交办对郑州市金水区杰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展开侦查,12月8日10时30许,该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X中心8楼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2014年4月22日在郑州市高皇寨村X网吧超音速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到郑州杰恒科技有限公司上班。12月份时,王杰给其一个QQ群号,群主叫“杰恒财经-阿邦”,让其和网名为“西域的风”的客户聊天,并告诉其这个客户已经给公司汇了36800元的软件和服务费,希望其和这个客户聊天并让他继续升级续费。后其以升级成为VIP会员和顶级客户保证客户赚钱为由,诱骗该客户分6次向户名为舒某的帐户汇款42000元钱。

9.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应聘到郑州杰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其一到公司王某就给了其3个QQ号,其中一个网名为“杰恒财经-梦露”,让其先加外省的30岁以上的QQ好友,并给其“新人必会”、“话术”让其背诵,教其怎么和客户打交道及向对方介绍公司的股票软件。王某往股票交流群里发布的股票交割单、走势大部分都是假的,都是王某自己做的,并且股票软件也基本没用。2013年6月王某把公司名称改成郑州杰越有限公司,地址搬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五路交叉口X中心B座X室。2013年12月份,其聊到一个网名叫“遗忘的军刀”的客户。后在其劝说下,该客户于2014年3月份的时候向其提供的帐户分两次汇款共计20000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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