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方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猛(曾用名方超、方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猛(曾用名方超、方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猛及辩护人王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底,被告人方猛通过帮助被害人蔡某某卖房子结识了蔡某某,之后方猛以帮蔡某某赚钱为由,替蔡某某操作股票取得蔡某某的信任,2014年6月17日,方猛趁蔡某某不备,秘密操作蔡某某的网上银行,将蔡某某股票账户上的132000元偷偷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后该132000元被方猛挥霍一空。现方猛的姐姐代方猛归还蔡某某5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提请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为方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被告人方猛原系一家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因为帮助被害人蔡某某卖房而相识,后来帮助炒股票谎称盈利取得蔡某某的信任并获知蔡某某的银行资料。2014年6月17日,方猛在蔡某某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货站街X小区X号楼1001号的住处,蔡某某打开电脑的网银页面看淘宝,方猛称用电脑未让蔡某某关闭网银页面,后方猛趁蔡某某进屋内休息之际,用其事先获知的网银密码利用网络将蔡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上的132000元偷偷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后将该132000元挥霍。

案发后方猛亲属代方猛归还蔡某某人民币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方猛亲属代方猛归还蔡某某人民币82000元并取得蔡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其因为卖房认识了世家房产的方猛。2014年5月,其让方猛帮其做股票,并和他一起去证券公司开户,绑定的是其工商银行卡,转到该卡上人民币10万元,当时都是让方猛帮忙操作,两个月后方猛告诉其帮其赚了70000元并让其看账户,余额显示17万元。6月份,方猛又让其存到工商银行卡上49000元买另一支股票。其存过钱后与方猛一起到其位于货站街凤凰苑小区的家中,其吃过饭后就休息了,当时方猛在客厅拿着她的手机玩,到了下午,方猛让其签了一个合同就联系不上了,其到证券公司查,发现其股票账户没有钱了。其后来打不通方猛电话,就报警了。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方猛处扣押苹果4S手机一部。

3.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谅解书证实,方猛亲属归还蔡某某132000元并取得蔡某某谅解。

4.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6月17日,从蔡某某的账户中转入方猛账户人民币132000元。

5.到案经过证实,蔡某某于2014年8月1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报案称方猛以帮其做股票赚钱为由,将其股票账户的现金转走,后联系不上。2014年8月13日18时,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小区X号楼2单元5楼西户将方猛抓获。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方猛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通过帮蔡某某卖房子与蔡某某认识并得知其卖房子得款68万元,后其帮蔡某某买股票挣钱,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带着蔡某某到证券公司建了她个人的炒股账号与她的工商银行卡绑定,后其让蔡某某在该卡内存了10万元,由于蔡某某不懂股票,所有操作都是其完成的,到了6月份,其帮蔡某某买的股票赔了2万元,其想把她卡上的钱转到自己账号内,后其在网上建了一个模拟炒股账户,上面模拟上她的名字,账户上有17万元,并对她说挣了7万元并让她再追加5万元,次日,其与蔡某某一起往她的工商银行卡内存了5万元,后其将所有股票都抛掉,其在蔡某某的家中,趁她的电脑网银页面未关闭之机,用其事先获知的网银密码将她工商银行卡内的132000元转到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其用这笔钱用作消费与炒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猛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方猛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方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退回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方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方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柯海霞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郑东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